科學完善內河水運準入制
2012-9-14 9:41:00 來源:中國水運研究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內河水路運輸市場準入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認定其享有特定權利或自由所應具備的條件或標準的行政程序行為。國家對內河水路運輸市場設立準入制度是政府對市場進行管制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通過對內河水路運輸市場的干涉,提高整個水路運輸市場的效率,保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管制是政府利用“看得見的手”調控市場最常見的手段之一。
按政府對市場管制的強弱,內河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模式大致分為“審批制” 和“登記制” 兩種。
“審批制”是指進入航運市場經營需先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后才能到有關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資格;不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入航運市場經營。“登記制”是指進入航運市場經營不需要事先在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許可,只需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便可取得營業資格。當前,我國航運市場準入管理采用的是“審批制”模式。
準入制度的有關規定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內河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作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作為對從事內河水路運輸主體的特定權利或自由進行調控的規則體系,包括內河水路運輸行政許可設定、實施、監督檢查等一整套的規范。其內容大致體現在二個方面: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
一、實體方面
《規定》對內河水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條件作出明確規定。該規定主要從資金、規模、企業形式、經營范圍、從業人員資質和從業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設定經營國內水路運輸主體的資質條件。
1.提高航運企業公司化水平。如張乃根教授所言:“只要是市場經濟,其主體就必須走向現代企業制度之路。”,公司制是市場經濟的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公司制也是市場效益最好的方式,《規定》對內河航運企業的要求,正符合經營主體的發展趨勢。例如《規定》第6條規定:“除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這一強制性規定將引導內河個體船東向法人化、公司化方向發展,推進內河航運業公司化程度及經濟效益,從而提高整個行業的發展水平。
2.專業、專職人員與經營船舶“一體化”。《規定》第9條將企業配備的海務、機務等專職管理人員的數量與企業所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掛鉤。并規定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這使專職管理人員在海務、機務的時間上、工作專注程度上得以保證。
3.從業人員專業化。《規定》第9條規定,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二、程序方面
《規定》從程序方面確保對內河水路運輸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具體包括:
1.入口的監督管理。市場準入是規范航運市場秩序的第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水上運輸安全和保護環境的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最簡便、最有效的監督方式。
2.過程持續監管。《規定》第27條規定了“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制度”,“資質達標預警制度”,以解決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其經營資質的問題。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對于其他違反經營資質管理的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3.法定監督方式。《規定》第27條規定經營資質監督的方式包括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該規定使行政監督更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許可的規范程序與法律監督
內河水路運輸行政許可是政府調節市場、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一種行政手段。在法治社會,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對社會管理規范化的愿望必然會在程序上固定化,這種結果就是設立行政許可制度,因此,許可制度規范更多的是程序性規定。內河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并不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施恩”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有陽光的地方必有陰影,正如美國人米爾頓•弗里德曼所說:“每一項政府措施都背著一個大煙囪”。必須對內河水路運輸的許可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程序化是對行政行為監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行政許可程序是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的重要環節。 “程序化”意味著行政許可機關及公務人員行使許可權的每一步驟和形式都有嚴格的法律約束,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將受到制裁。應松年教授在其著作《行政程序立法研究》指出:“法治的實現離不開程序。沒有程序,法治的理念和要求無法轉化為法治規范;沒有程序,法治的規范和限制無法轉化為法治現實。”
內河水路運輸許可是一種行政權力運用行為,因而應當受到監督。權力必須受到監督,而行政權又是一種“最易導致腐敗”權力,因此有必要對內河水路運輸許可進行監督。良好的法律程序是對行政權監督的最好的方式,《規定》對內河水路運輸許可的運作程序作了非常詳細、謹慎的規定。《規定》第13至第22條對內河水路運輸企業準許的當事人申請制度、公開行政許可制度、受理制度、法定期限制度、危險品運輸經營資質條件評估制度作了一般性規定。其它程序性制度,如陳述、申辯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開查閱制度、聽證制度等,據《規定》第21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等規定進行。
內河水路運輸許可是一種為實現行政目標,按法律程序進行的行為。法律程序表現為法律主體運用法律活動中的操作規程,它由步驟、時序、方式三個要素構成。內河水路運輸許可的程序性規定排除了內河運輸主管機關對內河水路運輸管理的偶然性、任意性模式,有助于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程序的實質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限制恣意、專斷和自由量裁。
內河水路運輸許可制度有助于實現法律正義。正義要求行政機關嚴格地一視同仁地依法辦事。英國有句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法律程序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石。著名法學教授季衛東先生認為: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基石。羅爾斯在《正義論》里將正義分為實質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程序不但有助于實現社會實質正義,而且程序本身也具有正義價值,它要求規則在制定和適用中的程序具有正當性。
內河水路運輸許可程序是一種良好的法律監督機制。《規定》將依程序行政的理念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行動,以程序公正保障行政機關行政的合法與公正,從而達到制約行政許可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規范內河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的實施,加強內河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監管,這樣才能提高行政許可的效率,建立公正透明、內容科學、程序規范、廉潔高效、權責一致、監督有力的內河行政管理體系。(作者單位:山東交通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