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歐盟反傾銷勝訴 歐盟“單獨待遇”違反WTO法
2012-8-6 9:55:00 來源:環球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歐盟理事會訴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案(C-337/09 P)的判決為歐盟反傾銷調查中的“市場經濟待遇”評估設立了新的標準。目前,歐盟主管機關可以僅僅因為中國出口生產商是國家所有或受國家控制而拒絕其獲得 “市場經濟待遇”的申請。然而,本案中,歐洲法院與普通法院的調查結果一致,認為歐盟《反傾銷基本法》第二條第七款第三項“并非排除國家對生產商經營的所有類型的干預,而僅僅只排斥國家對定價、成本和投入決策的干預”。此外,法院認為“‘干預’一詞表明,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這些決策施加影響還不足以構成‘干預’,而要求在實際上進行了干預”。因此,簡而言之,國家控制不足以構成歐盟《反傾銷基本法》所指的“國家干預”。歐盟主管機關必須證明國家所有權對涉及定價、成本和投入的決策具有實際影響。
該判決為中國出口生產商敞開了通往“市場經濟待遇”的大門,為更加客觀和準確評估國家所有或受國家控制的企業是否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營提供了參考。
有趣的是,去年WTO爭端解決機構采納了對歐盟的“單獨待遇”評估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議和裁決(見2011年7月28日中國訴歐盟緊固件爭端解決案 DS397裁決)。爭端解決機構認為,歐盟的“單獨待遇”機制違反了WTO法,因為它為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某一出口生產商的某一產品的出口價格設立了一系列條件,從而為依據出口價格單獨裁定傾銷幅度設立了一系列條件。其中一個條件就是關于國家所有權的。在這次爭議中,上訴機構同意專家組的意見,即在某些情況下,由多個出口法律實體組成的一個群體可以被認定為一個單獨實體,適用單獨傾銷幅度。上訴機構認為,需要考慮的情形之一便是此類出口商與國家的關系。然而,爭端解決機構發現,單純以國家所有權否定“單獨待遇”的適用是絕對不夠的,必須證明國家對出口商在定價和產出行為方面作出了指示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總而言之,根據最近的歐洲法院判決和爭端解決機構裁決,國家所有權將不足以成為拒絕“市場經濟待遇”或者“單獨待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