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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車不靈又醉駕 高速路上釀慘禍

2012-8-30 8:56:00 來源:中新網河南新聞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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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河南網許昌8月29日電 鄧某醉酒后駕駛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與同車道行駛的貨車尾部相撞,造成轎車乘坐人司某當場死亡。8月28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12年4月8日23時許,現年27歲的許昌某公司司機鄧某飲酒后駕駛公司的一輛轎車載公司員工司某到外地出差,當其沿某高速公路超車道自北向南行駛至753KM+800米處時,鄧某右前方行車道正常行駛的一輛由孫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突然亮起左轉向燈,欲從超車道超越其它車輛。以逾130碼高速行駛的鄧某看到貨車行駛到與自己同車道的正前方,便急忙踩剎車想減慢車速避讓貨車,但因車速太高,再加上轎車的制動裝置不太靈敏,轎車還是快速、慣性地沖向貨車,鄧某又本能性地向左輕打方向。結果,轎車右前臉與貨車的尾部相撞,導致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司某當場死亡、鄧某自身也被撞傷。

  孫某感覺貨車尾部被撞,意識到發生了交通事故。他將貨車減速并停在應急車道后,先后撥打了110和120.許昌市高速交警趕到后將鄧某抓獲并刑拘。

  經鑒定,鄧某每100ml血含乙醇174.49mg,其損傷程度為輕傷;司某生前系因機動車撞擊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孫某所駕貨車的制動系統所檢驗項目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鄧某所駕轎車的制動器部分(制動盤厚度)靜態檢驗技術狀況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經依法認定,鄧某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司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后經調解,鄧某及許昌某公司與司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且已實際履行,司某的親屬要求不再追究鄧某的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物質損失,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楊玉婷 王隨和 張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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