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因貨車停路邊遭打砸撞殘砸車者賠償12萬
2012-8-27 10:25:00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經珠海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車禍為交通事故,撞人的貨車司機不構成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承擔主要責任
貨車司機被判賠償傷殘費、醫療費12萬余元
本報珠海訊 (記者陳治家) 幾人帶砍刀、水管對一輛貨車進行打砸,事后,貨車司機在避讓其他車輛時將正要逃跑的一人撞成十級傷殘。受傷的砸車者自然獲刑,但兩年后,他將貨車司機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司機、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及車主共同賠付傷殘費、醫療費等共計近50萬元。
經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車禍為交通事故,撞人的貨車司機不構成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承擔主要責任,近日珠海市金灣區法院依法一審判處貨車司機向原告賠償傷殘費、醫療費12萬余元。
欲逃跑時被貨車撞倒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13日18時許,鄧某發、辛某勝伙同“豪仔”、“阿羊”(均另案處理),在鄧某發的哥哥鄧某傳(另案處理)的召集、帶領和指揮下,攜帶砍刀、水管等作案工具,駕駛兩輛摩托車,來到珠海市高欄港經濟區一化工廠對面公路邊,找到黃某留停在路邊的貨車。
鄧某發、“豪仔”、“阿羊”在鄧某發的哥哥鄧某傳帶領下沖上前去,持砍刀、水管將貨車的玻璃砸爛。隨后,黃某留啟動貨車將駕駛摩托車欲離開現場的鄧某發和摩托車一起撞倒并壓在車下。
辛某勝見狀,持水管敲貨車的車窗,要求黃某留倒車,后和其他同案人將鄧某發從車下救出,并乘坐出租摩托車逃離現場。鄧某發因傷勢嚴重,被辛某勝等人送往醫院救治。
當晚,警方在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醫院將鄧某發和陪護的辛某勝抓獲歸案。經鑒定,黃某留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砸汽車因申請鑒定時已維修完畢,損壞情況不詳,無法作出鑒定。
另查明,鄧某發因傷勢嚴重未被羈押,并于2009年11月14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0年6月,鄧某發因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砸車者被撞至十級傷殘
事后,經司法鑒定,鄧某發在本次事故中的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十級。2010年5月15日,鄧某發的父親到高欄港派出所報案,稱鄧某發被黃某留故意傷害。
高欄港分局經審查,于2010年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時,高欄港分局認為鄧某發被撞傷一案應當由交警部門處理。珠海市公安局調查后建議高欄港分局將鄧某發被撞傷一案移交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交通事故,事件中貨車司機黃某留負主要責任,被撞鄧某發負次要責任。
2012年3月,被撞致殘的鄧某發將貨車司機黃某留以及車主黃某新和該車保險承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付其各類損失近50萬元。
貨車司機要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公安機關及交警部門認定,黃某留是在鄧某發等的犯罪行為實施完畢逃跑時,為避讓其他車輛而撞傷了鄧某發。鄧某發的確有犯罪行為在先,但犯罪行為已結束的情況下,黃某留開車將鄧某發撞傷,不構成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鑒于交通事故的發生與鄧某發等人的犯罪行為有關聯性,原告鄧永發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所以法院酌情由黃某留和鄧某發按6:4的比例分擔責任。
近日,當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相關保險公司向原告鄧某發賠償人民幣12萬元;司機黃某留賠償人民幣124,592.2元,車主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貨車司機不服判決,已上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