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招投標下放地方 民資進入能否順暢?
2012-7-24 12:4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張穎川
在吸引民資進入鐵路方面,鐵路部門最近政策連連,新聞不斷。
繼前不久發布《鐵道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實施意見》 (下稱 《實施意見》)之后,鐵道部近日又與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于鐵路工程項目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取消鐵道部18個鐵路局(公司)原有的鐵路工程交易中心,所有的鐵路工程項目按照屬地或授權原則,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招投標。“鐵道部此舉在于用實際行動向市場和資本表明‘誠意’,以求徘徊觀望的民間資本更積極。”中投顧問交通行業研究員蔡建明的分析,指明了鐵道部的用意所在。透明最重要
該《指導意見》指出,18個鐵路局(公司)管理的工程項目按照屬地或授權原則,分兩批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招投標。即5月底前,北京、上海、廣鐵集團公司等8個鐵路局(公司)管理的工程項目完成進場工作;6月底前,哈爾濱、沈陽、青藏鐵路公司等10個鐵路局(公司)管理的工程項目完成進場工作。
另據《指導意見》內容,按照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主體的不同,將項目分為兩個層次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集中交易:一是使用財政性資金,并由部署單位實施的項目,按照屬地或授權原則,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招投標;二是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實施的項目,原則上進入所在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招投標,具體進場時間和方式,以地方政府的要求為準。
根據鐵道部的相關決定,改革鐵路工程招投標管理體制,撤銷鐵路系統自辦的所有工程招投標交易市場,把鐵路工程招投標全部推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要是為了從制度層面打破一個系統、一手操辦、不公開不透明的局面,消除人為干預的基本條件。
而鐵道部此前發布的《實施意見》,也曾對此作出強調。《實施意見》明確,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民營企業和其他各類所有制企業采用統一的招標條件,確保公平競爭,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鐵路行政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部分業內人士就此認為,以往鐵道部集采購、運營、監管于一身,此次改革措施出臺后,有望為地方企業、民營企業等參與鐵路市場提供更公平的機會。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趙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即表示:“鐵路工程招投標一直問題不斷,權力尋租,暗箱操作,腐敗叢生。此次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全部下放地方,一方面,可以使鐵路采購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使鐵路招投標機制更加公開化、透明化;另一方面,這也是響應中央政府關于鼓勵民資進入壟斷領域的具體舉措,對于民資進入鐵路無疑是一件好事情。”資質最關鍵
顯然,對于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全部下放地方這一政策的出臺,人們是抱著支持的態度并滿懷期待。但是,這些政策是否能夠得到切實執行并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人們的心中還是打著問號。
有專家就對此指出,目前中國的招投標體系存在嚴重缺陷,加上鐵道部門“裁判員兼運動員”的角色并未改變,因此上述舉措恐怕無法從根本上杜絕鐵路建設的內幕交易。
也有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出憂慮:鐵路建設的專業性、高科技性和管理性要求,決定了對中標企業的特殊要求。如果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不能達到高度市場化、透明化,那么從地方企業的市場考量出發,鼓勵地方企業與鐵路專業企業進行充分競爭,就可能在新的潛規則主導下,異化為鼓勵地方企業代替專業化程度更高的企業,從而出現資源配置劣質化的傾向。
而在趙堅看來,鐵路工程投標招標下放地方能否得到有效實施,最關鍵的地方還在于資質問題。
根據2008年發布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載明的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又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要想通過招標,潛在投標人應符合的條件是:具有獨立簽訂合同的資格;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或特許證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暫停投標期限,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等;近兩年內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近一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線施工造成的鐵路行車重大、大事故;等等。可以說是程序復雜,制度嚴謹。
而據記者了解,在鐵路工程招投標全面進入地方后,投標者的相關資質究竟該如何認定,是降低門檻,還是愈加嚴格,新發布的《指導意見》并沒有作出詳細規定。
“投資鐵路基礎設施建設、線路建設,必須具備相關資質。沒有資質,沒有技術力量支撐,根本沒法進入這個市場。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資質怎樣認定,怎樣使競爭與參與競爭的企業能夠在同一個平臺上競爭。我給你開了門,你沒有資質不能進入,那么這個門開與不開又有什么兩樣?”趙堅反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