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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規定;返怯洃ㄟ\輸安全要求等內容

2012-7-15 20:5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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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國家安監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筑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辦法指出,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復,或者泄露登記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令改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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