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物流霸王條款
2012-6-27 10:2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5日,張店工商分局公布了7種較為常見的物流快遞行業(yè)托運合同常見違法格式條款,其中有許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一是侵犯消費者依法獲得賠償權利的格式條款
“貨物保價必須按貨物的實際投保,嚴禁虛報貨物價值,保價貨物按5‰收取保價費,貨物丟失、損壞按保價的全額賠償。貨物如不保價,發(fā)生損壞、丟失按平均單件貨物運費的10倍賠償,最高限額不超過300元。”此條款同時約定了必須保價、十倍托運費用、最高限額三種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
“先簽字后驗貨。”收貨人簽字后,承運方就視為貨物已經完好無損地交付給托運方,出現(xiàn)問題托運方不能再要求索賠。部分快遞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經營優(yōu)勢地位,將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托運人如有索賠或其他事宜,應在貨品到達之日起30天內提出,過期視為托運人主動放棄權利。”此條款明顯與《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的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經營者自行設置索賠期限,限制消費者的索賠權利,屬無效的格式條款。“對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或者損壞,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條款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應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并非一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承運方提供的這些格式條款,超出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承運方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二是侵犯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的條款
“自提的貨物必須在三天內提走,超期后每天每件加收相應的保管費,超過30天,按無主貨物處理。”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取貨物,是收貨人的權利,經營者單方限制收貨人的提貨期限,沒有法律依據,且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對收費標準做出規(guī)定,違背了協(xié)商一致的商業(yè)準則。“外包裝完好,內部貨物出現(xiàn)問題,由托運人負責。”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通過單方訂立的格式條款,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這種不公平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是其他違法條款
“貨物已承運,無論發(fā)貨人簽字與否,本合同即為生效”,此條款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避了經營者的經營風險,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