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2012-6-25 7:5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情介紹
2010年5月,黃某以大貨車車主 (甲方)的身份與陜西省某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簽訂車輛委托服務合同。雙方約定: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車輛以乙方的名義掛牌登記,但車輛產權實為甲方所有并由其支配進行經營管理,乙方僅在本協議約定的事項下處理委托的事務,乙方對車輛無實際的控制支配權;甲方按有關部門規定及時向乙方交納服務費、其他代辦費及相關費用等條款。
2010年12月,大貨車與相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人 (包括乘車人王某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大貨車與二輪摩托車的駕駛員對這起事故負同等責任,乘車人王某某不負責任。
2011年2月,乘車人王某某的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某運輸有限公司、大貨車與二輪摩托車的車主賠償其人民幣30萬元。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圍繞被掛靠公司某運輸有限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進行爭辯。原告認為,應以車輛在交通部門的登記信息為準。即大貨車主應為某運輸有限公司,其與黃某所簽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應判決由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運輸有限公司認為,根據有關規定,營運的車輛必須掛靠單位。2010年5月黃某與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同年12月該車即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共收取管理費500元。公司對該車沒有經營支配權,實際車主為黃某,應由黃某承擔本案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貨車在掛靠關系中,交納各種稅費、投保、年檢都是以掛靠單位名義進行。但大貨車的實際經營人為黃某,其對該車具有實際的經營支配權,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親屬均以黃某為車主并進行善后處理。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侵權導致的責任應由實際控制人來承擔責任,即掛靠方承擔責任。因此,本案應由實際控制人黃某承擔責任。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律師評析
何謂“車輛掛靠”?它是指車輛的所有權屬個人或集體的貨運車輛,將其交管,車管和車輛購置等證照部門所頒發的各種證件的“車輛所有人”一欄上所填寫的是掛靠的物流公司的名稱。這就形成了“名義經營權者”與“實際經營權者”嚴重分離的狀態。在法庭審理中,首先要舉證證明掛靠關系的存在。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審判實務中,就掛靠責任的不同的解讀和不同的判法,歸納起來有5種判法:一、無限連帶責任,即判決實際車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有限連帶責任,即在判決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判決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不足部分的補充責任,即判決實際車主在無能力賠付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前提下,實際車主無能力賠付的部分,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四、墊付責任,即判決在實際車主無能力賠付的前提下,對無能力賠付的部分,由被掛靠單位墊付,墊付后有權向實際車主追償;五、不承擔責任方式,判決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也是基于被掛靠單位在掛靠關系中沒有取得利益,然而有時不好把握。《侵權責任法》出臺后,從“實際控制理論”學理角度規范了“誰享有運輸車輛的實際控制、支配權,誰就應該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理由如下:一、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并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并沒有過錯。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律師建議
在物流公司的車輛管理中,一定要以協議的方式確定車輛的運營是否屬于掛靠關系。協議應明確包括 “掛靠關系”的幾個特征。如果屬于掛靠,且物流公司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依據 “實際控制說”,物流公司無需承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法律責任。
【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