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重監控 破題“跳磅”逃費治理
2012-5-8 18:2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跳磅逃費行為是基于我國對載貨類汽車開始執行計重收費制度而出現的逃費行為。它使收費秩序、交通安全秩序、運輸市場秩序遭受了新生破壞。如何治理跳磅逃費行為?這給行政執法及公司運營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今對跳磅違法的認定與歸責存在多種意見。今天,我們將從力學和法學的視角對跳磅逃費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計重的行車速度屬法律規范調整的現象,雙方應遵循行為模式的要求將車輛勻速通過地磅計重,并對如何治理跳磅逃費行為進行探討。
跳磅逃費行為
構成三大社會危害
首先,跳磅行為侵害了路公司的收費權益,破壞了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筆者從收費站了解到,貨運車輛單次跳磅常能減少幾噸至十幾噸不等的重量,其逃費金額可高達數百元。這種違法行為必然侵害路公司收費權益,也讓守法的承運人喪失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其次,跳磅破壞了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秩序,危及了收費員及路公司的人身財產安全。車方為了使非法利益最大化,常不顧及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沖磅,以至車輛失去控制造成事故。如:2010年一運載鋼板的貨車在濮鶴高速收費站過磅時,駕駛員因急剎跳磅導致車上鋼板向前滑動,把司機的頭給鏟下來了。2011年青杠收費站一起重型貨車沖磅失去控制撞擊安全防護設施傷及收費員和收費設施。這類事故常常發生,破壞了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秩序,是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之一。
最后,跳磅行為破壞了精神文明建設和誠實信用等善良法治文化的建設。車方為了逃費,肆意踐踏誠實信用等價值觀念拋在腦外,把獲取非法利益行為赤裸裸地展現在公眾視野里。這種行為不僅是侵害了微觀的權益,更重要是破壞了法治文化氛圍,有傷社會風化。
跳磅逃費行為
四大違法性分析
變速駛入地磅造成失重。在實踐中,駕駛員有多種跳磅的方法,其中從最常見的直行制動變速的跳磅行為來分析。其具體行為過程是機動車在接近地磅時緊急制動,使車輛在瞬間急劇降速,然后再提速跳過地磅。在這個運動中,機動車受制動其輪胎與地面發生摩擦,車底部因受摩擦力阻礙而停止或減速前行,但車體上部有減震等機件結構在慣性作用下會繼續前行,并會產生以輪胎為軸的力矩,出現一個向后下方的加速度(“點頭效應”)。從牛頓第二定律可知,加速度方向跟合力的方向相同,即合力是朝向后下方。這個合力可以分解為向下和向后的兩個分力,向下的分力作用于地板,地板又給機動車一個向上反作用力,這個反作用力與向下重力的矢量之和會相互抵消一部分,即向上的分力將抵消一部分機動車向下的重力,機動車在這樣的狀態下繼續前行時其作用于地磅上的力量就會少于機動車本身的重量,且機動車的加速度跟所受合力成正比,跟機動車的質量成反比(牛頓第二定律公式為F=ma,F表示合力,m表示質量,a表示加速度),而加速度是對速度差變化快慢的反應,因而機動車在有限的時間、距離范圍內制動前后速度變化越大,對計重影響就越大。我們應怎樣計重才能保證公平?如何才能保證行駛中的機動車給予地磅的作用力等于機動車的重量?答案只有一個,沒有向上的外力作用在機動車上,即機動車合力為零,依據牛頓第二定律的原理,只有機動車在勻速通過才能保證所受的合力為零。綜上所述,機動車變速通過計重區域會出現失重現象,勻速通過計重區域是公平計重的前提條件。
機動車勻速通過地磅計重車方應履行合同義務。從學理上分析,車方與路公司基于車方的通行而形成一種是民事合同關系,雖然雙方未就通行訂立書面合同,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的合同表現形式。因而,雙方通行公路之債可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車方應當按照合同法之誠實信用之基本原則,如實的履行繳納通行費之義務。通過車輛變速的方式達到改變車輛的重量的行為,是嚴重違背合同法之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因此,車方應按照《合同法》精神原則勻速將車輛通過收費站地磅計重,這是車方的合同義務。
車輛勻速通過地磅計重是路公司和車方應遵循的行為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路政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雙方在計重收費中應遵循的行為模式作出普遍性的規定,雖從法律規則的字面意義上并沒有直接談及車輛行駛速度問題,但立法精神原則適用于具體法律事實時則是要求路公司與車方應控制車輛勻速駛入收費站計重。在《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從應當和禁止兩方面來規范了路公司與車方雙方行為,其賦予了路公司拒絕車方拒交、少交的應為義務,禁止了車方拒交、少交的行為。前面已論證了車輛變速駛入收費站會發生失重的現象,也就是說,變速駛入收費站計重會導致少交通行費的結果,這屬《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禁止行為,也是路公司為維護國家權益應履行約束車方跳磅的應為行為。
在《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對此有更為細的行為要求,賦予了車方有按照交通標志或信號駛入收費車道的義務,作為管理機關、路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勻速行駛的指示牌來規范計重通行秩序的權力?傊,控制車速是法律在計重收費中的具體要求,也是逃費行為是否成立的事實依據,路公司與車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將車輛勻速駛入收費站計重。
跳磅逃費行為的事實認定。在實踐中,大家都覺得難以收集跳磅逃費行為的證據,也難以判斷其行為的違法性。跳磅逃費行為的事實依據是執法的難點,本文在前面已提出了控制車輛過磅時的行車速度是法律行為,變速或快速是法律規定的禁為模式,快速或變速即違法,實施了此行為相應的民事和行政法律關系即產生,并不需要車方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相似于我國刑法理論里的“行為犯”,實施行為即構成違法。因而車方變速或違反指示牌規定速度行駛的行為是行政決定、權利方應證實的內容,這可以通過收費員的詢問筆錄、視聽資料、公司過磅的電子證據等證據來佐證事實。其中視聽資料是對跳磅的攝像資料,也許有人會提出視聽資料不能對速度的變化進行量化,這是證據效力問題,也是任何證據都必須面臨的問題,這多是進入司法程序質證階段要面臨的問題,況且這能依賴當今科技手段判別的。
跳磅逃費行為的法律規制
我國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于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為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相對籠統。目前,我國的現行立法中還沒有“跳磅逃費行為”的概念,為了加強對跳磅逃費行為的控制,有必要在立法中確立“跳磅逃費行為”的概念。另外,近年來,“跳磅逃費行為”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處罰較輕,違法成本過低。因此,當前有必要通過立法加大對跳磅逃費行為的處罰力度!
跳磅逃費行為的立法規制。為實現跳稱而辱罵收費員、堵塞收費站的,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治安違法行為,公安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治安處罰。 跳磅逃費行為的行政規制。僅跳磅而沒有出現辱罵收費員、堵塞收費站的行為,只能認定其違反了《路政條例》第二十七條,認定
其為路政違法行為,可依據《路政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5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駕駛員未按交通信號行駛的行為給予2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執法機關可以對車方并處。因兩個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同,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跳磅逃費行為的司法規制。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對跳磅逃費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車輛通行費繳納已有系列法律作出規定,是法定之債,但鑒于其雙方是民事法律關系,符合《合同法》的成立生效要件,也受《合同法》的調整。因而,車方拒交、少交的行為是對路公司的民事侵權行為,也是違約行為。因此,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通過司法程序主張違約賠償,若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次,如果跳磅逃費行為中有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就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作者單位: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