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助理高翼飛解讀快遞保價條款
2012-5-16 12:0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快遞行業中,快遞服務公司在運送貨物的各個環節均具有貨物丟失的風險。為最大程度減輕自身損失,快遞公司普遍依據《郵政法》有關規定,采用保價條款將這一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即對未保價的客戶,一旦貨物丟失,最高只賠償快遞款的3-5倍。對此,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通過調研認為,保價條款屬不公平格式條款,單方面減輕了快遞公司的責任,限制了寄件人的權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對寄件人不公平的問題。快遞公司濫用保價條款的問題應予規范。近日,針對快遞保價條款法律效力問題的調研成果,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專訪了負責該項調研的西城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高翼飛。
按照我國 《郵政法》、《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規定,民營快遞企業設置的保價條款對寄件人而言顯失公平,是一種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中國消費者報:高法官,您好!西城區法院近期對快遞糾紛做過調研,先介紹下這次調研的背景吧。
高翼飛:快遞糾紛在我院1年的受理案件約有30多件。由于快遞服務合同糾紛不是標準的案由,有的按照服務合同糾紛立案,有的按照運輸合同立案。通過案件研究,我們發現70%的案件集中在貨物內損或者丟失后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幾乎無一例外地提出“保價”的抗辯。
中國消費者報:快遞公司稱,他們設置保價條款的依據為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快遞公司以此為據是否站得住腳?
高翼飛:這是適用法律錯誤。《郵政法》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規定只適用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快遞服務并不在其中。該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表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也就是說,快遞公司承運的快件發生損失的,其賠償應當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中國消費者報:按照《合同法》,對快遞的損失賠償又是如何規定的?
高翼飛:從快遞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來看,快遞服務合同應類似于貨物運輸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未保價的寄件人只賠償3-5倍的賠償標準是快遞公司單方規定,本身缺乏合理性,特別是對作為消費者的寄件人顯失公平。
中國消費者報:快遞保價條款存在“不公平性”,請介紹一下其具體表現。
高翼飛:在快遞服務協議中關于“貴重物品必須保價”的條款通常印制于快遞物流詳情單的背面,而實踐中快遞公司的業務員在寄件人簽字前并未向寄件人提示和解釋該條款的內容。糾紛發生后,快遞公司又以寄件人簽字為由,主張寄件人愿意接受保價條款的約束而不予進行實際賠償。《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快遞保價條款明顯違背上述條款,應屬無效。
實踐中,快遞公司對保價條款幾乎到了濫用的地步,在多個方面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而減輕其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在快件丟失損滅的情況下,快遞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按照快件丟失損滅所發生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中國消費者報:在快遞物品的過程中,人事檔案、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等并不能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價值,寄件人往往無從選擇保價標準。一旦丟失,給寄件人帶來的實際損失也無法估算。發生這樣的糾紛,寄件人應如何索賠?
高翼飛:這些物品對他人而言可能一文不值,但對所有人卻意義重大。快遞公司要求寄件人對無法估價的物品辦理保價,確實有些強人所難。從對寄件人公平的角度來看,保價條款不應當適用于這一類特殊貨物。因此,對于無法保價的貨物在快遞運輸過程中丟失的,不得以寄件人未辦理保價而排除其請求賠償的權利,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按照快件丟失所發生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踐中,快遞公司對保價條款的運用幾乎到了濫用的地步,被社會公眾指為快遞公司的“護身符”、“擋箭牌”和“保護傘”。
中國消費者報:我們注意到去年西城區法院審理過一起案子,消費者訴一家快遞公司將其托運的翡翠手鐲寄丟。但庭審時,快遞公司表示在寄件時并未當場驗貨,無法確定貨物價值,因此拒絕賠償。快遞公司認為,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可以不進行實際賠償。這種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高翼飛:在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比較常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違約方對其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快遞公司拒絕賠償的主要理由。但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規定,快遞公司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除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并且,快遞業務人員在取件時有義務詢問貨物的性質和種類,并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寫單據。因此,貨物丟失可能造成的損失屬于快遞公司應當預見的范疇。對快遞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當場驗視義務,貨物丟失后又以其無法預見快遞貨物價值作為拒絕賠償的抗辯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消費者報:近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快遞員工合謀將“手機變磚頭”的案件,揭開了快遞員工“自盜”猖獗的內幕。保價條款是否也助漲了快遞行業自盜行為?
高翼飛:此類案件屢屢得逞,除犯罪分子熟悉公司物流運送規程及管理漏洞外,由于保價條款減輕了快遞公司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這也導致了快遞公司不會積極地追查丟失快件的下落,因為是否能夠找到快件與快遞公司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可以說保價條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的發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法院在審理快遞服務糾紛案件時,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快遞公司對未保價貨物的丟失、毀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快遞公司做出的保價條款和免責聲明無效。但是在證明快遞公司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問題上,應當由快遞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充分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不能證明,則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快遞公司對于保價的貨物與未保價的貨物應區別對待,對保價貨物采取更安全的存放及運輸方式,以滿足寄件人對保價貨物安全性的要求。非合同主體的貨物所有人的財產權因為快遞公司遭受損失,有權提起侵權之訴
中國消費者報:我們注意到一些貨物雖然辦理了保價,但仍然有發生毀損或者丟失的情況,并且快遞公司對保價做出了限額規定,即便寄件人在保價的情況下,獲賠的金額也可能低于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無法獲得全額賠償。對此您如何看待?
高翼飛:快遞公司單方作出的保價限額規定,進一步限制了寄件人的權利,造成貴重貨物無法按照原來的價值足額保價,在貨物丟失的情況下,仍然無法獲得全部賠償。實踐中,寄件人對于可拆分的貨物,只能選擇分批寄遞并分別保價,從而降低了貨物運輸的效率。并且,快遞公司對保價貨物怠于妥善保護,致使保價貨物與未保價貨物置于同等危險之下。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建議快遞公司對于保價的貨物與未保價的貨物區別對待,對保價貨物采取更安全的存放及運輸方式,以滿足寄件人對保價貨物安全性的要求。同時,建立專款專用的保價賠償基金,實現保價費用與普通貨物運輸費用管理與使用上的分離,用于保價貨物安全的重點防范、及時足額賠償以及改善運貨、驗貨設備等。
中國消費者報:目前網購業務十分發達,收取消費者貨款后的賣家往往作為寄件人選擇快遞發貨并簽署保價條款。但在貨物丟失后,實際的受害者為收件人。由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快遞公司認為其只對寄件人負責,而對收件人主張的賠償置之不理。部分法院也對收件人起訴快遞的案件不予立案。您如何看待這一現象?
高翼飛:貨物的所有人不是合同主體,不可以向快遞公司主張違約責任,但是他的財產權因為快遞公司的原因而遭受損失,其有權提起侵權之訴,法院也應當準許。并且,快遞公司與寄件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
目前各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結果不一,有必要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使司法機關在保價條款的效力認定上統一認識,確立明確的裁判標準
中國消費者報:目前國內各級法院對消費者與快遞公司就“保價條款”產生的訴訟審理結果各有不同,并無統一的審判標準。產生不同審判結果的原因是什么?
高翼飛:對于快遞服務合同糾紛,目前各級法院一般采取“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處理方式。對于達不成調解的,依法作出判決。各地法院對“保價條款”的效力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認為快遞公司向寄件人提示保價條款,寄件人簽字便表明其自愿接受,貨物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確定的標準辦理;二是認為保價條款在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違反了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及《消法》中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認定保價條款關于貨物損失賠償標準的約定屬無效內容;第三種意見則認為保價條款本身并不違反公平原則,但如果快遞公司對貨物的損失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保價條款無效。
中國消費者報:不同法院對同類案件作出并不相同的審判結果,是否會在訴訟主體中造成司法不公的不良影響?
高翼飛:司法公正性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但目前各地法院對保價條款效力的認定存有不同觀點,造成相同案件處理結果大相徑庭。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對司法公信力無疑是一種損害。因此,有必要在保價條款的效力認定上統一認識,希望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盡快出臺,確立一個明確的裁判標準,以平等地保護寄件人、貨物所有人和快遞公司各方的合法權益。
中國消費者報:快遞保價條款不公平性的更改甚至取締還需要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渡期間,消費者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損失?
高翼飛:在現行快遞行業習慣下,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還是盡可能辦理保價,從而降低風險及物件丟失后的損失。其次,在丟失貨物沒有保價的情況下,證明貨物價值存在很大的難度。建議消費者在收、寄包裹時認真填寫貨物名稱,可以細致到品牌、型號等,并且要當著快遞員的面封裝或者拆包,切忌先簽字后驗貨,有條件的話可以對整個過程進行攝像,一旦發生糾紛或提起訴訟時,拍攝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最后,鑒于貴重物品的運輸安全性要求更高,托運人考慮更多的不是運輸的快捷,而是運輸的安全。所以,對貴重物品可以委托專業從事特種貨物運輸服務和貴重物品押運的保安押運服務企業進行運輸。
法官簡介:高翼飛,男,吉林長春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主要從事綜合調研、新聞宣傳工作。在《政治與法律》、《犯罪研究》、《中國檢察官》等期刊發表論文10余篇,曾接受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法制日報》等媒體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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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快遞保價條款
申通快遞有限公司 《快遞服務合同》第四條:托運人(寄件人)可根據交寄快件物品的重要性、易損性等,自主選擇保價或不保價快遞服務品種。如托運人(寄件人)對交寄快件物品選擇不進行保價,則雙方確認交寄快件物品實際價值不超過其支付的快遞費用5倍。選擇不保價服務品種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損毀滅失,按照雙方在快遞詳情單上的約定進行賠償,如雙方沒有約定,按照最高賠償標準不超過托運人 (寄件人)已支付快遞費用的5倍賠償。
中國郵政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業務使用須知》第七條: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郵件的保價金額;未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最高不超過所付資費的三倍。
北京宅急送快運股份有限公司《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四條“重要提示”第4款規定:寄件人未辦理保險或保價的交寄物發生丟失或破損等,承運人最高按本票運費的3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