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拖運危險品發火災 貨主貨運部各擔責
2012-4-21 13:0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黃某是在萍城靠三輪摩托車載貨為生的農民工,一日替某化工公司拖運一種叫高錳酸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途中發生火災被燒傷。近日安源區法院對該起因三輪車拖貨發生火災案件進行了宣判,判決貨主某化工公司承擔黃某各項損失99606元的60%,托運方某貨運部承擔30%,黃某自行承擔10%。
2011年6月21日下午4時許,黃某接到長期業務單位某貨運部電話,叫他到某化工公司拖貨。黃某到化工公司將用蛇皮袋裝好的一噸高錳酸鉀裝上三輪車,前往城南汽車站將貨物運往南昌。當黃某駕駛三輪車行至北橋濱河路時發生火災,黃某被燒傷,三輪車及貨物高錳酸鉀被燒毀。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不明外來火源所致,起火部位為三輪摩托車車斗內上部靠近駕駛員座位處。因某化工公司與某貨運部未依規定向黃某說明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使黃某僅用蛇皮袋簡單包裝,也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遂造成火災。黃某燒傷后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九級,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和某貨運部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12萬余元。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某運輸的高錳酸鉀,是一種危險化學品,俗稱PP粉。因危險化學品具有的危險特性,為保障運輸安全,我國法律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都有嚴格的管理規定。該案中,某化工公司作為貨主,既沒有告知運輸貨物系高錳酸鉀,也未依規定向黃某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造成火災損失,其過錯責任較大,應負主要責任。某貨運部通知黃某拖貨時,也未告知是危險化學品,存在一定過錯,應負次要責任。黃某作為承運人未主動了解貨物的各項特征,以注意運輸過程中的合理性,也存在過錯,亦應承擔適當責任。根據三方各自過錯和所承擔的責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