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快遞知識

用外貿經驗識別種種陷阱

2012-4-16 13:5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外經貿企業在開展進出口業務的過程中,無處不存在著風險和“陷阱”。若要防止進出口業務經營中的失誤,首先應該了解在進出口業務中有哪些“陷阱”,這些“陷阱”的特點是什么,這樣我們才能學會怎樣識別,進而達到防范的目的。

    一、進出口業務開始前的“陷阱”

    1、熟人“陷阱”:許多外經貿企業,在資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靈的情況下,往往通過熟人和朋友介紹業務,而這些業務又在沒有證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偏聽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親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書相迷惑,而盡管有些熟人無有意詐騙,但卻被第三者欺騙,而牽連外經貿company。

    2、代理“陷阱”:在業務經營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詐風險“高發領域”,許多借權經營、掛靠經營,都是用代理方式來獲得外經貿企業的合法認可。其表現形式是:在代理進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進口合同騙取信用證項下product在即期信用證中,騙取開證行付款,或在遠期信用證中,承兌匯票后進行貼現。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與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證中設置軟條款,騙取外經貿企業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在代理進料加工復出口中,委托人與外商以委托出口為誘餌,騙取外貿公司申領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等。在上述業務中,外貿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蹤,外商與委托人串通一氣也全然不知,最后,詐騙頻頻得手,而在案發后,受處罰的卻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

    3、客戶“陷阱”:現在各經營企業都在急切尋找客戶,正因為如此,有些根本就沒有生產能力的中間人和生產廠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他們抓住外貿公司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進行聯合詐騙,向外貿公司介紹××客戶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準備好的證明buyer如何有實力的復印件(事實上很多是偽造的或是借用別的廠商的)進行欺騙。外貿公司在未作任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為抓客戶擴展業務,輕信而致上當。

    4、高利“陷阱”:在許多業務信息源的傳播中,最誘人的當然是獲得高利,取得豐厚的經濟效益,不論是來自哪個方面,設陷者總是將利潤提得很高,同時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給對方可以讓步的條件,讓你一步一步進人設置的陷阱。比如:①在出口業務上,稱每美元可賺2-3元人民幣②在進口業務中稱每美元可賺5-6元人民幣③在出口退稅上,稱退稅全給外貿公司④在代理進出口上往往以高達3%-5%左右的代理費作籌碼。外貿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驅動下,無論怎樣也不愿舍棄這筆難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處“陷阱”:有許多業務信息本身經各種渠道引人外貿公司,一些推銷商和中間人,在外貿公司確定做該項業務前,為盡快達到成交和掌握主動權之目的,往往對其業務人員以“好處”作為誘餌,這些“好處”包括給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許諾另外的酬勞和待遇等,當這些承諾得到外貿公司業務人員的同意后,“業務”即告成交。一旦你掉人其“好處”陷阱后,在美麗的諾言后面并不可能兌現等待的卻是另一場“惡夢”。

    6、資金“陷阱”:隨著銀行的商業化改制外貿公司的融資變得越來越困難,因此,許多企業一般在捕捉業務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動資金的業務。而設陷者正是抓住了這一心態,而稱不需要動資金,只需出具全套單據,資金由對方墊付,用簡單的條件而誘使外貿公司上當。

    二、在業務運作中的“陷阱”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五花八門,既有世界跨國公司,也有中小企業,還伴有無主體騙子,在外表上難以識別。許多業務一旦得到雙方認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設陷者,一般開始隱藏得比較深,在業務前不露破綻,而在業務進行中設陷,他們手法不斷翻新,不斷變化,主要表現在:

    1、合同“陷阱”: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

    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注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信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并以中間商自居收取傭金。

    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詐騙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托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

    ③不簽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并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

    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置陷阱。

    2、信用證“陷阱”: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國外客戶為了蒙蔽外貿公司常常以可開立信用證來獲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貿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對方信譽情況下,被信用證所“信任",忽視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證的內容上設陷者在其信用證中規定一種條款,這種條款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開證人,受益人無論進行何種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這就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詐騙的“陷阱”。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

    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③貨到目的港后通過進口商檢驗后才履行付款責任;

    ④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于CFR/CIF合同。

    3、單證“陷阱”: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據,正是這種特性,設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亂真,在外經貿實踐中,設陷入一般在下列單據中制假較多:一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水單三是合同四是匯票、本票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全套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相符,使銀行因表面上單證相符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欺詐目的,這是一種出現機率較高的欺詐方式。根據《UCP500》規定石材畫冊,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提單、航空運單、承運貨物的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主要的單據,還有我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等,均是重要單據。詐騙者偽造內容,設定假公司開具假單證,有的甚至通過剪接,涂改偽造信用證等。

    這種偽造單證,如外貿公司不能識別往往受騙上當,掉人單證“陷阱”,后悔莫及。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