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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國際物流導論精品筆記八

2012-3-7 15:1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第四節
    五、合同磋商的含義、方式、形式和內容
    1、含義:買賣雙方就買賣某種物資的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求最后達成協議簽       訂合用的過程。一旦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方式:與客戶直接面談或通過信件、電報、電傳、網絡等工具洽談。
    3、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行為形式。
    4、內容:個別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條件,其中個別交易條件是主要的、變動性大的。
    六、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北京2006年10月案例分析)
    1、詢盤
    是指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應商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和交易的可能性的行為。
    詢盤不是交易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詢盤的主要內容和目的是詢問價格、獲取樣本等,表達與對方進行交易的愿望等。
    2、發盤
    1、定義:買賣雙方的一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
    2、形式:大多是賣方發盤,少數由買方發盤(遞盤)。
    3、發盤構成條件
    《公約》(第14條第1款):“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或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1)發盤要有特定的受盤人
    a 受盤人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受盤人必須是特定的,不能是泛指的。
    2)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
    可以明確的采用相關術語表明,也可以默示的表明。
    3)交易條件必須十分明確
    4)送達受盤人
    《公約》(第15條):“發盤與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4、發盤的有效期
    1)明確規定有效期
    A 規定最遲接受期限。
    B 規定一段接受期限:電報方式,以電報送到郵局時起算;
    信件方式,以信內載明發信日期起算,如果沒有以郵戳為準;
    電話等立即傳達方式,以到達受盤人時起算。
    注:有效期一般包括受盤人所在地假日,如遇有效期最后一天為假日可順至下一個營業日。
    2)不明確規定有效期。
    5、發盤的撤回與撤消
    1) 撤回是發盤未生效,發盤人將其取消;撤消是發盤已生效發盤人將其取消。
    2)《公約》(第15條第2款):“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準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3)《公約》(第16條)規定
    A 在未訂立合同之前,如果撤消的通知于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發盤可以撤消。
    B 下列情況發盤不可撤消
    a 發盤中寫明了發盤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發盤不可撤消的。
    b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消的,切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6、發盤的失效
    1)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期
    注:未明確有效期的發盤,在合理期限內未被接受即失效。
    2)受盤人表示拒絕或還盤
    3)發盤人對發盤依法撤回或撤消
    4)法律的實施
    注: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喪失行為能力或相關標的物毀損而失效。
    3、還盤
    受盤人對發盤人的還盤,實際上也是對原發盤人的發盤,雙方可經多次往復最終達成協議,訂立合同;
    受盤人還盤,發盤即失效,受盤人不能再接受原發盤,除非得到原發盤人的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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