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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運酒 弄丟了一箱茅臺竟只賠300元

2012-3-24 14:2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運送9箱酒,結果該物流公司運輸中弄丟了1箱價值1.3萬余元的茅臺,由此引發一場官司。近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終審此案,認為作為托運方的食品公司未對貨物進行保價,只能根據合同最高賠償限額獲賠300元。

    法官提醒說,如果委托快遞或物流運送價值較大的貨物,最好進行保價,不然貨物弄丟很難得到滿意的結果。

    事件回放:托運茅臺酒未選擇保價運輸

    去年3月17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員工小黃將9箱酒托運至上海。當天,小黃將這9箱酒交由盛輝公司承運,并未選擇保價運輸。在運輸途中,盛輝公司將其中1箱價值1.3萬余元的53度新飛天茅臺酒弄丟,導致收貨人拒收貨物,其他8箱酒從上海被退回。

    該食品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協商無果后,向晉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盛輝公司賠償因托運物遺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3萬余元。

    托運方認為,盛輝物流保單上關于“對每件價值高于300元人民幣的貨物,托運人應選擇保價運輸……實行保價運輸的,承運人按托運人聲明的貨物價值或損失比例賠償;無保價的貨物最高賠償額每件不超過300元”的約定是該公司單方面作出的格式合同,屬“霸王條款”,是違背公平原則的無效格式條款。

    盛輝物流辯稱,該公司拿出的托運單正面左下方采用加黑、加大字體印有“背面的特別約定”,托運方的員工已全面了解過,并簽字確認。保價條款的意思,是托運方付更高運費,承運方承擔更高風險,條款是公平合理的。

    法官說法:未保價賠300元不違反公平原則

    晉安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托運方未對所托運的貨物進行保價,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所以不支持托運方高于300元索賠額的訴求。

    該食品公司對判決持有異議,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上訴。

    福州市中院的法官認為:無保價情況下的限額賠償,與保價情況下據實或按損失比例賠償的區別及意義在于:對于托運人而言,以更高付費換取更低風險;對于承運人而言,則因更高收費承擔更高風險,此種約定并不違反公平原則。

    最后,福州中院駁回了托運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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