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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交強險賠償款該由誰承擔?

2012-2-5 0:5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陳永俊
    案情簡介:2010年7月,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就其所屬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輛半掛車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10年7月5日至2011年7月4日。2010年11月10日,案外人李某駕駛轎車行駛至高速公路某路段時,與前方停在緊急停車道內的物流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李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的父親及兒子要求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而向鄭州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以王某駕駛的機動車與其持有的B2準駕車型不符,屬未取得駕駛資格為由提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2011年1月,鄭州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因李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產生的損失合計為40多萬元,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李某親屬賠償122000元,不足部分,由物流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該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已支付賠償款。事后,保險公司認為物流公司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其有權行使追償權,要求物流公司承擔全額122000元。那么在本案中,物流公司是否有責任承擔因駕駛員無證駕駛而遭受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償款?
    律師分析:本案中,保險公司經法院判決,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受害人賠償。至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確認。現物流公司涉案駕駛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應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應當由物流公司承擔。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督粡婋U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但對其已向受害人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否也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結合《交強險條例》第22條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條例》第22條是對交強險除外責任的規定,它與《交強險條例》第21條的一般規定一起,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同時,兼顧保險公司利益,以制約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侵權法原理及有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基本的歸責原則,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死亡賠償金。如果被保險人存在《交強險條例》第22條和交強險保險條款第9條所列的四種情形,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以體現過錯方的終局性賠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無權追償。本案中,經交警部門認定,物流公司出險機動車與其駕駛員準駕車型不符,對于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鑒于有關法院判決物流公司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為30%,保險公司有權就已支付的費用追償,但追償的范圍應在致害人的責任限額內。除了搶救費用屬于墊付責任,保險公司可以全額追償外,對其他賠償款的追償范圍應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情況加以確定。若被保險人負全責,保險公司可主張全額追償;若被保險人負主責或次責,保險公司可按責任比例追償相應的數額;若被保險人無責,保險公司不能主張追償。
    因此,上述保險公司按承擔的比例享有30%的追償權是公平合理的,其主張全額追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支持。
    陳永俊,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長期從事物流法務工作,擅長物流采購、運輸、倉儲及供應鏈中的各類法律問題,并在物流園區建設、公司股權分置及轉讓、投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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