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鑫物流代收貨款后失蹤 客戶貨財兩空
2012-2-20 14:2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春節前,鄲城市民王華(化名)從寧夏經物流公司托運了2200元的枸杞到鄲城,不料貨物運輸過程丟失。由于貨物沒買保險,物流公司稱,只能賠償王華80元運費。“貨是物流公司弄丟的,賠多少也是物流公司說了算。這是否屬霸王條款?”2月19日,王華撥通本報新聞熱線,提出了自己的質疑。
春節前,在寧夏打工的王華到當地一家物流公司托運了2200元的枸杞到鄲城。當時物流公司承諾7天到貨。2月6日,王華上網查詢到貨物“發往鄲城”的消息。幾天后,當王華打電話詢問物流公司“貨物是否已到”時,得到的卻是“貨丟了”的答復。此后,王華找到了位于鄲城縣西關的某物流公司,該公司員工告訴他:“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你的貨,具體怎么丟的,我們也不清楚。由于你的貨沒有購買保險,所以我們只能賠償你80元的運費。”
對此,王華表示十分不滿:“我的貨都發出30多天了,貨丟了不說,他們還不按貨物的價值賠償,太氣人了!”
據悉,目前國家對物流公司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所以許多物流公司以在運單上標注“未保價貨物丟失,最高賠償額不超過××元”等條款,限定責任。由于立法尚不明確,各地法院在處理該情況時,做法不一:有的認為該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屬無效,應按實際損失賠償;有的認為雙方已達成協議,應以協議為準進行賠償;目前,暫以第一種意見為主流。鑒于此,對于物流行業,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規定,規范物流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