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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鐵路意外傷害強制險將廢除

2012-12-6 11:0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圍繞鐵路強制意外險的爭論已持續多年。近日,國務院第628號令正式廢止了1951年發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刪除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措施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乘客乘坐火車傷亡賠償不再是15萬元封頂,乘客也不再被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鐵路意外傷害強制險被廢除是好事還是壞事?意味著什么?《紅網》:取消鐵路強制險應成破除壟斷起點
    鐵路方面長期強制旅客購買相當于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此做法已在民航、水運和公路客運領域絕跡。這樣一種長期“堅持”的違法搭售行為,不能以“疏忽”來解釋。
    鐵路部門長期憑借政企合一主管、主辦之便,一方面通過“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大賺特賺,另一方面卻嚴重壓低一旦發生事故需支付的賠償金標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的多收少補,深刻反映出政企不分、外部監督缺失情況下,鐵路部門自利性追求會發展到何其悖謬的地步。這種悖謬顯然不是孤立存在的,鐵路部門的其他收費、管理、服務規定條文,其他有關央企和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能體系中,也有類似問題。這也正是國務院此番清理“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受到公眾關注、歡迎,并引發強烈期盼的原因。
    當然,要從根本上杜絕憑借壟斷或政策保護地位而多收費、亂收費、降低服務標準和責任要求現象,仍需從打破行政壟斷入手,推動鐵路部門政企分開,建立起人、財、物分離的獨立監管體制,并積極引進外部監督。《山西晚報》:取消旅客強制險不如變為鐵路義務險
    國務院將作為鐵路旅客強制險依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進行廢止,不僅是保護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現,更是維護法律體系和諧統一,消除下位法與上位法、特別法與普通法沖突矛盾的積極實踐。
    更值得肯定的是,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也同時被刪去,以后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這就意味著,今后鐵路企業與其他作為市場主體的運輸企業一樣,承擔了完全的運輸風險,不再享受特殊保護。
    鐵路旅客強制險、賠償限額、特殊保護都沒有了,然而,運輸風險卻仍然客觀存在,影響鐵路企業正常運營的不確定因素將增多,風險將增大。鐵路企業將面臨新的挑戰。筆者建議,鐵路企業能否引入第三方的商業保險機制,將 “鐵路旅客強制險”轉變為 “鐵路企業義務險”,即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己掏錢義務為旅客買保險。如果運輸風險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這樣一來,一方面可滿足傷亡旅客賠償金額的要求,另一方面可解鐵路運輸企業在發生事故后的燃眉之急,是多贏的舉措。《現代物流報》:鐵路旅客強制險不能簡單廢除了事
    不可否認,在 “火車票強制險”這個問題上,多年來之所以備受人們詬病,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 《保險法》、 《合同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同時鐵路部門還有違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嫌疑,可以說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如今,國務院終于廢止了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與此相關的部分行政法規。很明顯這是一種面對法律沖突的自我糾錯行為。今后旅客購買火車票保險不會再被強制,相較以往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值得肯定。
    不過,鐵路旅客強制險不能簡單取消就草草了事。相關部門更應該認識到,“火車票強制險”之所以多年來大行其道,一個關鍵因素在于我國火車票務保險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是很健全,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鐵路事故所引發的賠償也是千差萬別。
    如今 “火車票強制險”雖然被取消了,但是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相銜接的法律法規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承受風險最大的還是廣大旅客。出了事故旅客人身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賠償?賠償多少?應該依據哪些法律法規?旅客人身賠償又該如何來保障?這些都是亟待明確的問題。
    所以,相關部門在廢除鐵路旅客強制險的同時,還必須抓緊制定行之有效的銜接辦法。出臺更加清楚明晰、統一完善的法律法規,以使旅客在購買鐵路保險問題上有法可據,鐵路運輸部門有法可依,從而更好地保障廣大旅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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