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的責任賠付
2012-12-15 12:0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情介紹●
2009年9月2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托運了一臺型號系37FS81C的康佳液晶電視(帶底座),價值5550元。結果收貨人在收貨時只收到電視底座,電視機單屏無法找到。因與物流公司多次交涉賠償問題,均未達成協議,科技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賠償其電視屏幕價值5000元。
●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本案中,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托運人如認為有加重自己責任或超出自己權利的,雙方可重新約定,如無異議,請簽字;其次,運輸合同的貨物保價與賠付部分約定,托運人自愿保價,貨物未保價的,毀損、滅失后賠償金額不超過貨物損毀或滅失部分運費的二倍,本案中,托運人自愿選擇了貨物不保價,且未事先聲明貨物價值、品牌、規格、型號。綜上,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現貨物發生滅失,賠償金額理應以合同約定的二倍運費為限,故判決物流公司賠償科技公司120元。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物流合同的司法實踐中,賠償額的確定,首先堅持的是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為避免爭議的發生,物流企業要特別重視與客戶合作關系的基礎,即業務合同。適當的物流服務合同和分包合同,明確、細化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包括信息傳遞錯誤,包裝、標識錯誤,延遲交貨,存貨損失,遲延交付,錯誤交付,貨物毀損滅失等導致的風險責任承擔。物流公司在爭議中承擔的賠償責任取決于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因此,合同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爭議發生后物流公司承擔責任的大小。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不保價情況下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按照60元運費的二倍進行賠償,科技公司對此條款并未表示異議,已進行簽字確認,可見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此項約定合法有效,而且科技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丟失的貨物價值5000元,物流公司因此減少了相應損失。
因此,本律師提醒,為避免糾紛,物流公司在實踐中,不僅應重視合同的重要性,還應該認真填寫運單上貨物的詳細資料,包括貨物價值、品牌、規格、型號(舊貨物要求填寫購買時間)等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再進行托運,避免訴訟中對托運的標的物及價值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