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37 調查”來襲中美貿易摩擦加劇
2012-11-6 12:19:00 來源:中國貿易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直以來,美國保護本土產業、對外實施貿易保護的手段層出不窮,在對進口產品大肆實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同時,還大舉利用“337調查”將其作為實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1986年,美國對中國發起第一次“337調查”立案調查。2004年至2011年,我國已連續7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
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統計,2012年上半年,美國共發起“337調查”29起,其中,涉華“337調查”有11起,占美國“337調查”總數的37.9%。
“337調查”是指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以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并采取的一種制裁措施,由于它依據的是《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節規定,因此此類調查一般被稱為“337調查”。“337調查”的對象為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以及進口貿易中存在不公平競爭行為的企業。在實踐中,大部分“337調查”都是針對專利或者是商標侵權行為發起的,其中專利侵權一直以來都是美國啟動“337調查”的最主要訴由。
從1972到2008年間,在美國對全球發起的669起“337調查”中,單獨以專利侵權為由啟動的達506起,占比高達75.6%;2009年,在美國對全球發起的35起“337調查”中,單獨以專利侵權為由啟動的達31起,占比88.6%;2010年,單獨以專利侵權為由啟動的“337調查”55起,占比高達98.2%;2011年這一比例仍高達95.7%。另外,少數“337調查”還涉及版權、工業設計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還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經營、虛假廣告、違反反壟斷法等。
相對于反傾銷調查是針對出口國產品價格低于正常價值而進行的產品傾銷行為而言,“337調查”是主要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的調查,往往伴隨著其他侵權訴訟一并進行。“337調查”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形式,具有“快、準、狠”三個特點。“快”是指依照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337調查”申請后30日內必須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在12至15個月內須結束調查,申請的門檻也較低。“準”是指目前對外貿易領域的競爭已轉化為企業創新能力的競爭,而利用知識產權壁壘常常能精確地擊中出口國相關企業的“命門”。“狠”是因為“337調查”的裁決結果有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沒收令等,嚴重者可能導致被告企業的侵權產品再也無緣美國市場。相對于反傾銷措施只需繳納高額的反傾銷稅,理論上產品仍有進入美國市場的機會,而且反傾銷稅的實施年限常常只有5年,“337調查”后的制裁常常使得侵權企業的產品永遠不能進入美國市場,這一結果可能波及侵權產品的上下游產品。
長久以來,因為“337調查”昂貴的應訴成本,加上伴隨的其他訴訟,國內單個企業常常無力應對,采取了不理會、不應訴的“鴕鳥政策”,導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單方面聽信申請人的一面之詞而判決缺席的中國企業敗訴。有統計稱,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美國開展的“337調查”案中的敗訴率高達60%,遠高于世界平均值26%。自入世以來,利用非關稅的技術性壁壘打壓中國的出口產品,已經并將繼續成為美國的一項長效之策。作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伙伴之一,中國企業應對美國“337調查”的前景不甚樂觀。
面對來勢洶洶的美國“337調查”,企業單打獨斗很難取得勝利,國內相關行業協會應建立應訴基金,聯合各個涉案企業合力應對美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企業在出口產品之前,也應自覺檢測自己的產品是否存在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嫌疑,做到防范貿易風險在前。如果檢索后產品構成侵權,就應自動規避。而最根本的則在于,企業應加大研發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增加產品的技術附加值,形成完善健全的專利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