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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債務占六成 高速公路等債務存隱患

2011-7-4 14:5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7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報告時指出,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亟須研究和規范。一是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缺乏規范,大部分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二是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三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范。 
  劉家義稱,相關部門應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可研究賦予省級政府適度舉債權,逐步探索向具備條件的市級政府推開。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市政債推出時間或已漸行漸近。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占比超六成 
  公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67109.51億元,占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23369.74億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16695.66億元,占15.58%。 
  從政府層級看,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性債務余額分別為32111.94億元、46632.06億元和28430.91億元,分別占29.96%、43.51%和26.53%。 
  此次審計的范圍是:所有涉及債務的25590個政府部門和機構、6576個融資平臺公司、42603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2420個公用事業單位、9038個其他單位、373805個項目,共1873683筆債務。審計的重點內容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同時對債務人出現債務償還困難時,政府需履行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也進行了審計。 
  公告指出,2010年的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比上年增長18.86%,但增速下降43.06個百分點。 
  在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中,有51.15%共計54816.11億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和用于續建2008年以前開工項目的,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31989.04億元,占29.85%;用于續建以前年度開工項目和償還以前年度債務本息22827.07億元,占21.30%。 
  高速公路等債務存隱患 
  劉家義表示,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缺乏規范,大部分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比如,7個省級、40個市級和107個縣級政府及所屬部門,2010年在國務院明令禁止政府擔保的情況下,違規為464.75億元債務提供了擔保;部分融資平臺公司等單位采取虛假或不合格的抵(質)押物、高估抵押物價值等方式違規取得債務資金731.53億元;還有351億元債務資金被投向資本市場、房地產和“兩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產能過剩)項目。 
  二是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依賴較大,截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余額為25473.51億元。從地區看,有78個市級和99個縣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高于100%,分別占兩級政府總數的19.9%和3.56%。從行業看,高速公路、地方所屬普通高校和醫院90%以上的債務余額為擔保債務或救助債務,借新還舊率較高。 
  三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管理不規范。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政府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6576家。融資平臺公司2010年底的政府性債務余額為49710.68億元,占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的46.38%,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分別占63.12%、16.38%、20.50%。部分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不規范,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較弱,審計的6576家融資平臺公司中,有358家存在借新還舊問題,借新還舊率平均為55.20%;有148家存在逾期債務80.04億元,債務逾期率平均為16.26%;有1033家存在虛假出資、注冊資本未到位等問題,涉及金額2441.5億元。 
  業內人士指出,公眾必須動態地、客觀地看待10.7萬億元的地方政府性債務。10.7萬億元只是一個大數,其中完全無法償還的壞賬占比并不高。 
  市政債或將逐步推開 
  審計署建議,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實施全口徑監管和動態監控。可研究賦予省級政府適度舉債權,逐步探索向具備條件的市級政府推開,舉債計劃需經國務院審批,編制地方債務預算,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興業銀行資深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相關部門在未來推進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過程中,必須均衡分布各債務的償還期限結構,避免償債“節點”過于集中、風險集中爆發的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市政債的有效制約機制,包括設定舉債權上限等。 
  審計署建議,繼續推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清理規范,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變相舉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堅決制止為融資平臺公司等單位舉借債務違規提供擔保和承諾。 
  業內人士表示,一方面,應通過兼并重組、關閉改制、充實公司資本金等方式,促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入民間資本,構建財政資金、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在規范發展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方面的協同配合機制,轉變經營理念、優化股權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監督政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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