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爭端開打資源戰
2011-7-10 12: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一份專家報告對中國的出口政策動了“刀”。WTO網站顯示,該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于當地時間5日向其成員國散發了關于美國、歐盟和墨西哥訴中國限制鋁土、鎂、錳等9種原材料出口一案的專家組報告,稱中國做法不符合WTO 規定。 業內人士分析,雖然此份裁定未涉及稀土產品,但歐美的投訴在獲得WTO 支持后,下一步鎖定的目標很有可能就是稀土。針對此領域出現的爭端,亟須世貿組織成員各方達成認同。
下一步,稀土?
“中國的錳礦銷往國內和國外的比例大概各占一半,之所以出口占比那么多,原因在于很多國家都不愿意生產。”江蘇常州世銀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聞建偉7日對經濟導報記者表示,國內的錳礦和國外的錳礦市場已基本接軌,但總體上國內錳礦的品位低,價格也比國外錳礦便宜。
據聞建偉介紹,錳的用途主要是生產特種鋼和不銹鋼,我國的錳礦儲量居世界前列。不過,由于我國錳資源地理分布不平衡,礦床規模小,開采條件差,產量很難大幅度提高。同時,我國錳礦的貧礦多,品位低,技術加工性能差,尚不能滿足國內生產錳系鐵合金的需要。
業內人士指出,按照現在的年消耗量,中國錳礦資源尤其是碳酸錳礦,可能僅夠支撐10-20年。“我國確實提高過出口關稅,但主要是從合理利用資源的角度對中小礦予以整合。”聞建偉說。
然而,2009年6月,在美國、歐盟向WTO提交的貿易爭端請求中,錳成為中國被指限制出口的9種原材料之一。除錳以外,鋁土、焦炭、螢石、鎂、金屬硅、碳化硅、黃磷和鋅亦赫然在列。美歐稱,中國對上述原材料采取了出口配額、出口關稅和其他價、量控制,違反了中國2001年加入WTO時的承諾,造成世界其他國家在鋼材、鋁材及其他化學制品的生產和出口中處于劣勢地位。墨西哥也于當年8月以類似理由提出貿易爭端請求。
山東社科院國際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導報特約評論員顧春太對導報記者表示,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如果出現貿易爭端,先由爭端雙方開展雙邊磋商。如果磋商程序未能達成解決辦法,申訴方可以要求WTO 爭端解決機構成立一個專家小組以審查該案件。5日WTO 爭端解決機構向成員國散發的報告就是該專家組的最終報告。
針對此份報告,有外媒和美歐官員表示,WTO的這一決定將有利于鋼鐵制造商和其他工業品生產商,但更重要的是,這將為美國和歐盟投訴中國稀土材料的出口配額爭取有利條件。
有資料顯示,在歐盟的所有進口礦產品中,有95%的鎂、91%的錳和30%的黃磷來自中國。歐盟官員還表示,作為高科技產業所需的重要材料,中國給予歐盟的稀土也從2009年的5萬噸左右減少到2010年的3萬噸,這導致了中國與使用國之間的關系緊張。
規定空白待補
WTO的報告稱,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的措辭,中國并不被允許援引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一般例外條款,來使其不符合WTO規則的出口關稅得以正當化。專家組認為,即使中國可以參照WTO規則中的某條例外條款,也未能滿足這些例外條款的前提條件。同時,中國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種出口管制是與國內原材料生產和消耗管制結合進行以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
顧春太表示,WTO長期以來主要關注的是出口問題,以前的主要協議大多是為了規范和約束成員國不得在進口過程中采取不當行為。如關稅減讓主要是約束進口國的關稅水平;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則約束進口國對許可證的任意使用。這些狀況出現的背景是,很多國家長期以來將出口看做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因而紛紛采取措施推動出口,限制進口。
“但這次WTO成員國開始對其他成員國限制出口的政策給予關注,說明當前國際貿易爭端進入了一個新的領域。”不過,顧春太指出,以前WTO在這一領域并沒有明確而詳盡的規定,美歐也只是援引WTO規則的一般規定提出對華貿易爭端的調查申訴,其中的彈性很大。
針對此報告,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表示,出于保護環境和可用盡自然資源的需要,中國政府近年來對部分資源類產品,特別是對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性產品加強了管理。中方認為,這些措施的實施雖然對國內外的使用者有一定影響,但其符合WTO 倡導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有利于促進資源類產業健康發展。
顧春太表示,面對種類繁多的摩擦和指責,我們在不斷采取措施提高產品競爭力的同時,還要提高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主動性。從WTO 規則看,我國可以向WTO常設上訴機構進行上訴,上訴機構有權維護、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認定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