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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快遞業第一個國家標準出臺

2011-6-30 1:4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快遞服務業一直沒有相關的標準,快件損壞遺失得不到合理賠償,憑的就是快遞公司的“一張嘴”:說多少就是多少。這樣最終受到傷害的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此次即將出臺的《快遞服務標準》,從服務時限、服務費用、賠償標準和從 -

業人員等方面對快遞行業都作出了規范,這無疑是給快遞行業定了一個標準,讓你以后有理索賠,是利民的大好事。但是,筆者對其中的有些規定仍心存疑慮。

  規定:國內快件超過7天還收不到,寄件人可以索賠。

  將快件的索賠期限定在7天,這還能叫快件嗎?以寄普通信件來說,一般7天左右基本上都能到達目的地。筆者知道在大城市之間實現“今天寄,明天到”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中國地域遼闊,有很多鄉村交通至今不是很發達,基于此,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快件都能實現“次日遞”。但是,這7天后的快件還算得上是快件嗎?再說了,作為一個消費者,起碼有自己的發言權吧,索賠期限是7天還是幾天,可以征求廣大人民的意見。可是所謂的征求意見稿卻并沒有看到公眾的意見,到底征求了何方意見,又是怎么將索賠期限定為7天,到現在也不明了。

  規定:對于快件延誤、損毀或丟失情況下消費者的索賠,標準規定,包裹類國內快件按不低于20元/公斤,最高不超過100元/公斤賠償。

  這個標準本身其實是一個“霸王條款”。因為按照這個標準,不論你委托快遞的包裹中是重要文件,還是貴重物品,如果被快遞公司在快遞途中給弄丟失了,他只能嚴格按照這個標準“論斤賠”。這對于客戶來說,無論如何也不公平。其次,這個標準還會縱容一些不法行為。在現實中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物品,平白無故地“蒸發”了的時間屢見不鮮。這個規定會不會鼓勵一些別有用心者,見財起壞心,故意“蒸發”物品,再主動按照標準賠償呢?

  規定:“最低服務費用”,“征求意見稿”規定“同城快遞服務費用不應低于8元人民幣;國內異地快遞服務費用不應低于12元人民幣。”

  標準起草組在編制說明中卻指出,此條款是“在查閱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國內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18家具有代表性的快遞企業進行了實地調研和問卷調查后得出的。從全國統計調查的情況來看,同城快遞的平均單價是8.9元,國內異地快遞的平均單價是22.6元。”這就出了問題,如何憑市場平均價格去推測最低成本呢?在行業集中度很低的條件下,標準起草組調研的十幾家“代表企業”,其服務質量、價格水平是否真正具有代表性?

  一個法規的出臺能否真正得到實行,而不是空頭文件,取決于這個法規是否真正得到了廣大人民的支持和擁護。但愿真正的《快遞服務標準》出臺時,能讓我們這些普通的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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