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三大亮點
2011-6-30 1:2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出臺后,國務院于年初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充實和細化了《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制度,為公路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為宣傳普及即將實施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四川宜賓市法建辦和宜賓市交通局特選取條例中的亮點內容和重點條款進行解讀,方便政府相關 -
部門、單位及群眾的了解。
治理超限
源頭、監控、處罰三管齊下
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大大縮短路橋使用壽命,也嚴重威脅交通安全。近年來,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聯合集中“治超”,取得明顯成效,但仍不時出現反彈。為依法治理這一“頑疾”,條例總結近年來的“治超”經驗,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加強了源頭治理。針對部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為牟取利益專門生產、改裝用于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的問題,條例明確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規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只能生產、銷售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在貨運站裝載環節,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這些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路面監控網絡。規定了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建設管理,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并加強管理,力求使超限檢測站點建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化;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對違法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和擾亂檢測秩序、逃避檢測和協助逃避檢測等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大件貨物運輸加強了管理,對確需通過公路進行的不可解體的大件貨物運輸,實行一站式審批制度。
三是加大了對超限運輸的處罰力度。一直以來,對于超限運輸處罰缺少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利于有效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為此,條例總結治超工作的經驗,對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等運輸主體根據非法從事超限運輸的數量、頻率規定了吊銷資質證、責令停業整頓等相對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了法律威懾力。
應對災害
制定應急預案保障抗災搶通
通過總結近年來應對地震、泥石流、冰凍雨雪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的經驗,條例從四個方面對公路突發事件的處置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建立應急隊伍,明確應急指揮、救援和保障等有關事項,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是完善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為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三是規定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包括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等措施。
四是將武警交通部隊力量納入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針對近年來武警交通部隊在搶通修復公路中發揮了重大作用的現狀,條例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公路養護
明確權責避免推諉
公路養護對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條例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公路養護工作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并具體界定了“良好技術狀態”的內涵。
二是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的養護職責。條例對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對公路的巡查、檢測、評定、養護、搶修、維修等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針對目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有關單位不及時修復損毀的公路,出現事故后又互相推諉的問題,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對公路進行巡查,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
三是為避免集中開展養護施工作業造成部分路段擁堵,專門規定了相應的措施。要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相鄰路段進行集中養護施工作業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必須事先通報相鄰的省區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統籌安排作業計劃,組織繞行引路,避免出現因為集中施工作業而造成的公路擁堵狀況。
法 條 分 析
一年超限3次以上吊銷營運證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加大了對超限運輸車輛及超載源頭的查處與監管力度,其中,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吊銷其車輛營運證。《條例》實施后,超限車輛如再上路行駛,車主、司機及違法改裝企業都將受到嚴懲。
1、一年違法超限運輸超3次吊銷車輛營運證
《條例》加大了對超限運輸的處罰力度,并對行政處罰規定進行了細化,使其在實際中更具操作性。《條例》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2、使用偽造、變造超限通行證 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因運輸貨物不能分割等原因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擾亂超限檢測秩序者 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條例》完善了行政強制規定,對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或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將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企業不按規定改裝車輛 或被吊銷資質證書
《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包括車輛生產、銷售、登記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條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違反《條例》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5、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損失司機、押運人員應賠償
《條例》規定,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背 景 資 料
截至2010年底,四川省公路通車總里程達154344公里,公路密度82.1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里程達4307公里,躍居全國第三,國省干線公路中二級及以上公路里程達1.8萬公里,農村公路總里程達13.3萬公里。1997年,我國出臺了《公路法》,為依法加強公路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形勢、新情況不斷出現,新經驗也不斷得到總結。《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是在《公路法》規定的原則和制度框架下的進一步補充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