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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萊陽發全國首個禁止令 路霸兩年不能從事物流

2011-6-2 8:2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日前,煙臺萊陽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強迫交易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禁 
止被告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物流業經營活動。 
    2008年10月,被告人張某與蓋某等人成立金門物流公司。此后半年內,為牟取暴利,張某與蓋某等人采用武力與郭某爭搶布鞋物流市場,迫使已由郭某控制的萊陽市好運等物流公司與其合作,采用威脅手段讓布鞋廠家只能往其經營的金門物流公司發貨,再由金門物流公司將貨物分配給好運等物流公司發貨,將每件鞋的運費上漲2元不等,強迫交易數額3萬余元,非法獲利數額2萬余元。此外,被告還以統一管理為借口,將經營萊陽至即墨線的個體貨運、客運車主劉某等人召集到金門物流開會,采用言語威脅等手段迫使上述車主到金門物流停車,將乘客票價每位上漲10元,貨物運費每件上漲3元,從中獲利1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采用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強迫交易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萊陽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據悉,本案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來,萊陽法院發出的首個“禁止令”。
    【法官說法】
    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作出了“禁止令”的規定。“禁止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令狀,具有臨時性、強制性和選擇性的特點。所謂“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況,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對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萊陽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對違反禁止令規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撤銷緩刑,張某將被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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