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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也可要求快遞公司賠償

2011-5-5 10:3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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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市民孫彩蓮反映她近日在郵寄物品時,郵寄公司將其郵寄的筆記本電腦丟失,氣憤的孫彩蓮向記者講述事情經過時淚如雨下。

  4月3日,孫彩蓮打算去大連等地辦事,之后再去深圳。為了方便,孫女士將價值4300余元的筆記本電腦等物品送到齊齊哈爾市中華路上一家快遞公司辦理郵寄業務。孫彩蓮說,當時工作人員對郵寄物 -

品開包檢查后,一男性工作人員詢問她,郵寄的物品是否保價。孫彩蓮反問道:“如果不保價,你們這兒還丟東西?”男性工作人員回答:“你看我們每天發貨這么多,也不能丟。”后來,在工作人員的指點下,孫彩蓮在單據上簽上了“棄保”,快遞公司承諾7天送到貨。孫女士填寫了收到貨物方支付43元的郵費后,便拿著郵寄的憑證離開。

  4月10日,約定送達的日期到了。孫女士給在深圳負責接收的親屬打電話,詢問其郵寄的物品是否收到,但是連續幾天,其親屬始終沒有收到她郵寄出的物品。焦急的孫彩蓮專程從外地趕回齊市,4月13日,她找到了快遞公司的負責人,之后又與該快遞公司負責理賠的部門取得聯系。起初,快遞公司給孫女士的答復是,按照《郵政法》規定,賠付金額按運費三倍給予賠償,總計129元。無法接受的孫女士經過幾次協商,對方承諾賠償2000元。雖然快遞公司做出了讓步,但這個結果還是令孫彩蓮很難接受。

  孫彩蓮告訴記者,筆記本電腦是她在去年12月份購買的,電腦里存儲了許多重要資料。孫彩蓮對記者一再強調:“當時,如果工作人員不是口頭承諾不能丟,自己不會選擇棄保。”

  4月28日,記者與孫女士一同來到某快遞公司,對方承認郵寄的物品中的確有筆記本電腦,但就工作人員當時是否承諾過不保價,郵寄的物品能否丟失上雙方各執一詞。該快遞公司的負責人通過電話聯系到負責理賠的工作人員,讓孫女士等待20天時間進行內部尋找,如物品沒有找到的話,承諾一次性理賠。

  記者隨后來到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咨詢了張健律師。張律師說,根據孫女士介紹的情況,消費者在與快遞公司簽訂快遞郵件服務合同中,工作人員沒有詳細告知郵寄物品不保價有丟失的危險,并且在言語的敘述中暗示“不保價不能丟”,對孫女士起到了誘導作用。但此類糾紛,消費者多數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并且取證十分困難,所以此類糾紛對消費者維權不利。張律師建議,此類糾紛即便消費者選擇了“棄保”,也可向快遞公司要求實際造成損失的經濟賠償,最好先以協商為主。

  張律師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近年快遞運輸服務合同類糾紛呈上升趨勢,尤其是網購,一些商家為節省郵費,郵寄不保價,一旦出現問題,由于路途遙遠,維權十分艱難。建議消費者在郵寄貴重物品時要積極保價,出現糾紛后,才能得到合理賠償。作為快遞公司,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有義務向消費者詳細告知細則,最好以書面的形式與消費者簽訂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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