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手機丟失未保價快遞公司也要賠
2011-5-19 23:3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大學生小杰郵寄的手機丟失后,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財產損失1600元。而快遞公司則以“包裹并未保價”為由,只愿按所收資費的5倍賠償。
經審理,成都中 -
院撤銷了一審法院“快遞公司賠償小杰65元,退還郵寄費13元”的判決,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快遞公司支付小杰賠償款1600元,退還郵寄費13元。小杰的訴訟請求獲得支持。
“快遞企業不屬于郵政企業,其在承運過程中造成貨物滅失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昨(13)日,省高院發布了2011年《審判指導》第1期,將這起運輸合同糾紛案收錄其中。
案情回放
快遞手機丟失
2009年2月13日,小杰從國美電器購得一部價值1600元的諾基亞手機,并于當日在被告設在西南石油大學的業務代理點辦理郵寄手續,將該手機寄往陜西省寶雞市。郵寄8天后,收件人還未收到包裹。小杰經電話詢問才知道包裹已丟失!翱爝f公司收取郵寄費后,有義務將郵件安全寄送給收件人!毙〗苷J為,丟失郵件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財產損失1600元,并退還郵寄費13元。
而快遞公司則認為,包裹并未保價,只能按所收服務費用的5倍賠償。
原來,在小杰當時填寫的“速遞詳情單”背面載明: “快件發生延誤或丟失,免除本次服務費?旒l生丟失、損毀或短少,保價快件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快件的保價額;未保價快件,包裹類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本次服務費用的5倍賠償……”,并在詳情單的正面緊靠寄件人簽名欄的上方用黑體字寫明“請在簽字前閱讀背書條款,貴重物品請保價,未保價物品的理賠金額最高為資費的5倍”。
2009年4月23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杰65元,退還郵寄費13元。一審宣判后,小杰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兩方面:適用《郵政法》還是《合同法》進行賠償?合同載明的“未保價物品的理賠金額最高為資費的5倍”條款是否有效?
焦點一:適用法律
《郵政法》還是《合同法》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郵政法》中對“郵政企業”的概念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快遞公司只能屬于“郵政業企業”,并納入國家主管監督管理,但并不屬于《郵政法》調整的郵政企業。
小杰與快遞公司建立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真實有效,快遞公司負有將物品安全地交付收件人的義務。其在運輸過程中將物品丟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焦點二:條款效力
5倍資費賠償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本案中運單上的保價條款和限額賠償條款屬于限制責任條款,該條款不應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或限制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否則條款亦應無效。
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掌握訟爭貨物運輸的情況,對貨物滅失的具體原因及自己對貨物的滅失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有舉證義務,其未能舉證證明對貨物的滅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認定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對貨物滅失具有重大過失。
2009年8月10日,成都中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快遞公司支付小杰賠償款1600元,退還郵寄費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