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霸王條款”折射監管欠擔當
2011-3-15 8:4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自從網購和物流業興起后,快遞成了很多人生活中不可分的內容。記者從北京市消委會了解到,近年來,快遞成了投訴增幅最大的行業之一,一些“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3月14日《北京晨報》)
網購作為一新型購物方式,因其方便、廉價、快捷,訂貨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還能省卻上街擠公交之苦,已成為現代人的購物新寵。但是,“315調查”卻發現11家快遞公司有10家存在“霸王條款”,現象之普遍,令人咋舌。
據悉,目前快遞公司主要存在四大“霸王條款”:“快遞延誤不賠”“可不通知寄件人開封查件”“任意設定免責事由”“限制索賠期限”。單從字面上看,前三大“霸王條款”對網購消費者來說,其權利沒有任何保障;第四大“霸王條款”帶有欺騙性,看似可以索賠,實則期限很詭異,索賠難以如愿。
網購消費者選擇某家快遞公司,等于簽訂了一種投遞或托運“合同”,快遞公司必須如期送達收件人,不能拖延,否則違背合同法,按照規定應予賠償。現如今快遞公司單方面制訂“快遞延誤不賠”的“霸王條款”,消費者沒有協商的余地,消費者的權利靠什么保障,成了大問題。
寄件人委托快遞公司投遞物件時,物件能否郵寄應當面查驗,這是最起碼的尊重,哪怕是司法機關因公共安全需要,也要依法開封查件,快遞又干嗎規定“可不通知寄件人開封查件”呢?誰給快遞公司這么大的權力呢?至于“任意設定免責事由”,顯然是快遞公司為逃避責任給自己開了一扇方便之門?爝f公司員工如果不負責,或者有不良品性的員工,消費者的權利則懸于一線。吊詭的是,快遞公司可以為自己開脫,且不用承擔責任!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
當然,出現這樣的問題,不能完全責怪快遞公司。無疑,市場不規范,責任在監管部門。可以這樣說,快遞公司存在目前令人焦慮的“霸王條款”,折射監管缺失,而要終結快遞公司“霸王條款”,監管必須擔當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