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行業資訊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解讀

2011-3-13 14:4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王文
    日前, 交通運輸部下達了《關于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4號)的通知》,公布該規定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碼頭防治污染設備專項驗收、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審批、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簽訂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關于規定細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副局長曹德勝對其作出了解讀。據介紹,《規定》共分八章四十八條以及一個附件,主要規定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構建了我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完善的應急預案體系是事故應急的關鍵之一。該《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關于應急預案體系要求,針對船舶污染事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預案體系,并明確了各級預案的批準、報備和演練要求。第八條規定了國家專項應急預案、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沿海設區的市兩級政府應急預案的制定要求。第九條規定了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建立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旨在通過引導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污染清除協議,一方面有效提高船舶自身的應急防備和處置能力,履行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履行船舶污染應急職責;另一方面,可有效促進社會專業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處置能力的提高,從而提升社會整體的應急防備能力。根據《防污條例》的規定,該《規定》對國內沿海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實施了四級資質管理!兑幎ā返谑邨l根據服務區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能力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四級單位的具體能力要求在該規定的附件中作出了規定。
    完善了港口碼頭專項驗收制度。對港口、碼頭、裝卸站的專項驗收制度是《防污條例》所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其立法目的是督促港口碼頭等單位承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責任,這些單位要履行這一法律責任,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硬件設備器材,滿足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該《規定》設置了專章對專項驗收行為進行了規范,主要包括了專項驗收的內容、條件和程序要求等。
    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程序規定。本《規定》根據《防污條例》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要求,在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程序要求,其中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四條是對船舶報告事故、采取應急行動、海事管理機構開展監視監測、事故評估和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是政府征用和海事管理機構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通過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程序。
    引入清污效果評估制度。清污效果評估是國際上廣為實施的機制之一。因此,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船舶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后,對污染清除行動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后,組織對污染清除作業的總體效果和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實際需要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建立了專業應急設備器材檢驗和備案制度。船舶污染應急所用的設備和器材多為專業性強的特殊設備和器材,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水上清污的效果,也關系到操作這些設備、器材的人員安全,為此,有必要對這類設備和器材要求檢驗,對生產和銷售企業要求備案。該《規定》第十條規定了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其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將其所生產、銷售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種類及其檢驗證書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