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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快遞企業仍用“霸王條款”

2011-3-11 14:1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深圳市消委會抽查11家企業不平等格式條款整改情況   10家快遞企業仍用“霸王條款”
  對照點評過的快遞業“霸王條款”,企業在改正自身的問題條款方面,主觀能動性不強,大部分企業甚至并未作出修改。記者昨日從市消委會獲悉,該會對11家快遞企業的部分格式合同條款抽查發現,僅有1家企業沒有使用涉評條款。
  僅一企業未涉“霸王條款”
  據悉,快遞領域被點評的條款有5條,此次共調查了EMS(中國速遞服務有限公司)、韻達(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優速(廣東優速物流有限公司)、中通(上海市中通速遞有限公司)、申通(上海市申通快遞有限公司)、圓通(上海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匯通(上海增洲實業有限公司)、敦豪DHL(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聯邦Fedex(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TNT(荷皇天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UPS(United Parcel Service聯合包裹服務公司旗下優比速包裹運送(廣東有限公司)等11家快遞企業,其中只有1家快遞企業沒有發現涉評條款,其他10家企業均在使用涉評條款。
  市消委會表示,對于在此次抽查中被發現存在涉評條款的企業,該會將發出勸喻函,并密切關注其整改情況;同時希望未被抽查到但存在涉評條款的企業能夠積極主動地進行自查和整改。
  多數企業限制索賠期限
  在快遞業,限制索賠期限,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很常見。如“如有需要,請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查詢和索賠,逾期則視為放棄索賠權利。”但2008年市消委會就認為此條款無效,而在此次調查中,僅3家企業不再使用此類“霸王條款”。
  市消委會認為,快遞公司自行設置索賠期限,屬于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及《消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本次抽查中,EMS、匯通、圓通、優速、韻達、聯邦Fedex、敦豪DHL、UPS等仍在使用該類條款。未發現其他3家快遞企業使用該類條款。
  多數企業未用“快遞延誤不賠”條款
  “本公司將按照正常運送標準合理努力派送,但這些標準并不屬于承諾,也不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諸如之類的“快遞延誤不賠”條款曾是快遞業最遭人詬罵的“霸王條款”。此次抽查中,除了敦豪DHL,其他被抽查的10家快遞企業均已不再使用。
  市消委會認為,該條款規定“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者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快遞公司的經營特色即在一個“快”字,迅速、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兩家企業仍在用“隨意開封查寄件”條款
  “本公司擁有絕對權利對每票快件開封檢查是否符合有關政府機關規定或者航空限制,如發現寄件違法、違禁,有權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權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況下開封檢查交寄的物品”。對于如此擁有“絕對權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開封檢查寄件的“霸王條款”,市消委會2008年也曾點評過。
  該會認為,第一、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據《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看其內容,否則構成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權和通信秘密權。第二、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類物品,快遞企業有權進行查驗,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權利”,而是受到限制的權利,即查驗須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如果經過查驗后屬違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遞企業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我國法律沒有賦予任何快遞企業“絕對的檢查權”,該“霸王條款”違反了有關法律,甚至違反了《憲法》的規定,當屬無效。
  本次抽查中,只有TNT和UPS仍在使用該類條款。
  “不可抗力免責范圍”條款:4家企業照用不誤
  “對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圍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或者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空運或禁運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曉);暴亂或者民間騷亂;非本公司雇員或與本公司沒有合同關系的人員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如發件人、收件人、第三人、海關或者政府權力機構的干涉;勞資事件;對于電子音像圖片、數據或者記錄的電磁性損壞或者刪除。”
  市消委會認為,上述條款任意擴大“不可抗力”免責范圍,未經平等協商,任意設定免責事由;且在訂立合同時不提示寄件人相關限制內容,或用極小字體蒙混過關。第一、法律對“不可抗力”有嚴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問題條款所列的事項,并非都屬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應依《合同法》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并非一概“不承擔責任”。第二、快遞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第三、先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根據《合同法》規定,不能主張免責。第四、對于免責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雙方約定。但依《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責任。
  在本次抽查中,優速、中通、敦豪DHL、TNT仍在使用該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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