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弄丟首飾不能只賠10倍運費 法院:按貨物實價賠償
2011-2-27 13:4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從浙江義烏托運貨物至山東省萊陽市,3天后去提貨時卻沒有拿到貨。萊陽市民劉先生稱,里面是價值1.9萬余元的鉆戒和項鏈,要求貨運公司全額賠償。貨運公司則回應,該單貨物沒有保價,丟失按貨物運費的10倍賠償,也就是150元。近日,萊陽市法院一審判決貨運合同無效,貨運公司應賠償劉先生的全部損失共計1.9余萬元,并負擔案件的受理費。
2010年6月,萊陽市劉先生在浙江義烏國際商貿城購買了鉆戒和項鏈,共計價值為1.9萬余元,并由賣首飾的廠商辦理了托運手續,到萊陽后再由劉先生付運費。
因沒有從義烏直達萊陽的物流,賣首飾的廠商就委托一家從義烏到臨沂的物流公司托運,物流公司給廠家出具的貨物運單上載明價格為1.9萬余元。該物流公司將貨從義烏運到臨沂后,又委托萊陽某貨運公司將貨從臨沂運至萊陽。從義烏到臨沂的運費是10元,從臨沂到萊陽的運費是5元,運費共計15元。另外,貨物運單還注明貨物如不保價,丟失按貨物運費的10倍賠償,最高賠償300元。
幾天后,貨單到了萊陽后,萊陽某貨運公司通知劉先生提貨。劉先生給貨運公司給付15元運費后,持貨運單的藍聯去倉庫收件點提貨時,工作人員在倉庫里將這整個倉庫翻了個底朝天,卻始終沒有找到鉆戒和項鏈,劉先生一時懵了。他找到該公司負責人高某要求賠償,但是雙方關于賠償事宜,始終協商不成,無奈之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承運人告上法庭。
劉先生在法庭上稱,他去提貨時,貨運公司告訴他貨物丟了,但是只答應賠償一部分貨款。他要求法院判處貨運公司全額賠償他的損失,也就是1.9萬余元。貨運公司則反駁說,劉先生的貨物沒有保價,按照托運協議,如果貨物沒有保價,丟失按貨物運費的10倍賠償,也就是150元。
法官――
物流有重大過失
格式條款應無效
萊陽市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盡管貨運合同雙方對貨物出現丟失時明確約定了相應的賠償標準,但依照合同法規定,貨運公司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顧客財產損失的,貨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賠償條款不能適用。
本案中,法院并沒有直接認定雙方約定的物流公司按照“未保價的,以運費的10倍賠償”賠償標準的格式條款無效,而是認為這種約定能否適用,應視物流公司在承運貨物的過程中是否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或是否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的情形而定。在審理過程中,貨運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運輸過程中,已盡到謹慎的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應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同時,物流公司將貨物丟失,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所以,法院判決物流公司仍應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損失。
法官特別提示,消費者在經濟活動中,亟須提高合同法律意識,作為像貨運公司這樣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應在簽約前注意向托運人明確解釋和提醒合同中的相應條款;作為托運人也要注意在簽約前仔細審核和確認合同內容,這樣才能保證實現交易安全,對特別重要的貨物,不妨在運輸前先行“保價”,這樣,一旦發生糾紛也能順利地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