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節能產品優先
2011-1-27 0: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扶持東莞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的發展。市法制局昨日公布對《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于政府采購物品作出上述要求,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至于政府部門采購了何種物品,《辦法》要求其需“曬出來”。《辦法》稱,市(鎮)兩級政府應當推廣電子化政府采購,逐步建立全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
采購員將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辦法》的一個特色在于對采購人員作出各種限定。
本單位在編人員;熟悉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財會知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有符合這三項“硬指標”,方可擔任所在單位的采購員。特別注意的是,采購員不能一做到底,將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對于想要加入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辦法》稱,通過一般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可以在該審查周期內參與東莞市無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除已審查的資料發生變更、實質上不再符合資格條件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審查范圍內的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供應商投標。
《辦法》稱,采購人不得在政府采購文件中規定排斥潛在供應商等方面的內容,更不得在采購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采購文件不能指定貨物的品牌
指定貨物的品牌、參考品牌或者供應商;區域或者行業限制;以單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投標產品制造商的特別授權條款——此四項內容將不能寫入政府采購的文件當中。
《辦法》稱,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的內容損害其權益的,可在公示期間或者自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理由成立的,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獨立進行評審,不得向外泄漏評審情況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為了防止在采購中出現“貓膩”,《辦法》提出購買與監管必須分離。采購機構當依法獨立設置,隸屬于同級政府,不得與任何政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監管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歸于同一直接領導分管,采購監管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購機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