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草案引發的懸念
2011-1-25 19:0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新會計準則沒有考慮到航運租賃的特殊性,ICS對可能增加的會計成本等心存憂慮,不過目前看來航運界只能調整自己來適應這一趨勢。
記者 鄭佶淳
國際航運商會(ICS)最近有些憂慮,因為國際會計理事會(IASB)發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租賃征求意見稿》的草案,該草案對有關租賃的確認原則、計量方法、列示項目和披露信息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規范。
草案第10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在財務狀況表中確認一項資產——租賃資產使用權,和一項負債——租金支付義務。根據該草案,由經營主體產生的權利,就是租賃資產使用權,相關的義務,就是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符合概念框架中的資產和負債定義。
該草案要求承租人在其綜合收益表中確認:租金支付義務的利息費用、使用權資產的攤銷、使用權資產的重估收益或損失、或有租金、期限選擇罰款和擔保余值重估所導致的當期或前期租金支付義務的變動以及使用權資產的減值損失等項目。簡單地講,該草案規定所有類型的租賃行為都應顯示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此,ICS最近向IASB提交報告,旨在表示其對草案的擔憂,并說服IASB修改該草案。ICS認為IASB似乎并不清楚該草案對于船公司將造成的影響。
航運租賃被疏忽
ICS提交的報告認為,在新的會計核算標準下,船舶租賃交易中的期租合同以及類似一次性船舶租賃交易合同不應被直接認為是一般的租賃交易。另外,報告還說明了該草案的新規定中缺少對于“租賃”的定義。正如ICS對外關系總監Simon Bennett表示的:“我們的船東會員組織表示了它們的擔憂,一方面是對于在新的會計核算提案中缺少對于租賃的定義,特別是對于船舶程租的定義以及其他類似船舶租賃交易的定義。”
該報告認為,不能把船舶租賃中的程租、期租以及一些其他租賃交易直接定義成普遍意義上的租賃行為的原因是,此類租賃交易的實質為一種運輸服務合同。如果IASB真正了解船公司的金融交易,那么就會明白沒有必要把船舶期租交易以及類似租賃行為當作普遍意義上的租賃交易被直接反應在企業財務報表上。
為了更好闡述程租以及類似一次性船舶艙位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的不同,該報告舉例:船舶艙位的程租或者單程艙位租賃的承租人并不直接擁有該船的管理權。
所以,盡管對于船舶期租合同的承租人來說它們的確或多或少能夠介入船舶的船員雇傭行為,但是完全無法掌握船舶的專業操作管理,如船舶維修、保養、航行條例遵守以及船員管理。所以,既然對于租賃標的物幾乎沒有管理權限,那么類似租賃行為就不能被認為是財產以及債務的增加,也就不應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船舶的經營權與管理權上的差異。其實,擁有“經營權”的經營人是一種“身份”,具有這種身份者就是真正有權經營一艘船以承運貨物。通俗地講,誰有權決定與貨主約定此船駛往哪個港口、裝哪家的貨、運到哪個港口,誰就擁有經營權。
然而,經營權并不等于所有權。好比目前中國對于房產的物權概念,你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得到某房屋的使用權或者居住權,但并不意味著你就有了該房屋的產權。那么ICS所擔憂的問題可以理解為:租借了一艘船舶的“居住權”或者“使用權”等同于擁有了此船的“產權”嗎?
矛盾關鍵
那么,關鍵的問題是,如果船公司類似期租的租賃合同被規定要納入資產負債表,會造成何等的負面影響呢?
首先,ICS提交的報告中提到,如果所有船舶租賃合同都按照該草案中的規范操作的話,其會計核算的繁瑣程度以及制作賬目的負擔會大幅增加,提高了船公司的成本,特別對于那些純粹從事船舶租賃的航運或者貨代企業來說,會計成本會提高很多。
在船舶租賃市場上,很多船公司并不直接進行運輸經營,而是專門從事船舶轉租并賺取其中的差價,比如在淡季時從冷門國家的船東手中廉價租入艙位或者船舶,然后在旺季時轉手高價租出。如果按照該草案,此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會忽上忽下、或正或負,很難在短時間內維持在固定值,那么其會計核算的成本以及繁瑣程度也會驟然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此類企業或許會被很多人認為只是一種在航運業中“賺取差價”的投機者。其實不然,雖然從表面上來說“賺取差價”為其主營業務,但是其起到的租船市場中的“潤滑”功能卻無可替代。對船舶租賃市場所造成的“潛在社會效益”遠遠多于它們賺取的差價。
第二,Bennett指出,如果所有船公司按照該草案實施對其資產負債表的操作,那么其一般的船舶租賃業務將“災難性地”抹黑它們的資產負債表——其資產負債率會驟然提高,當該數值超過船公司與融資機構之間所約定的上限時,便會形成違約,船公司將面臨資金來源被切斷的危險。顯然不論什么企業要是沒了錢,都會面臨倒閉。大量個體船公司的違約將影響到整個航運業的基本面,嚴重拖累海上運輸,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第三,對表外融資形成相當苛刻的限制。不論是否處在航運界,對于一般的金融租賃企業來說,“表外融資”的重要意義應該是不言而喻的。
表外融資受限
表外融資,為“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簡稱,泛指對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的一切不納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行為。
對于中國的企業而言,隨著信貸逐步趨緊,利用租賃方式進行表外融資的需求正在蓬勃興起。其中最為典型的方式就是售后回租。有業內人士指出金融系租賃公司80%的業務都是售后回租。
對于造船廠、船東和大型船公司來說,售后回租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假設,A船公司內部正進行一項“售后回租”項目。根據該公司發布的報告,A船公司將原價值8000萬美元、賬面凈值7000萬美元的一艘集裝箱貨輪資產出售給B銀行租賃公司,作價9000萬美元,該筆款項將用于在建項目以及償還銀行貸款。與此同時,A船公司與B銀行租賃公司簽訂10年期的船舶租賃合同,租回已出售的該集裝箱船并定期向租賃公司繳納租金。
在船舶資產出售的同時,這部分資產就移出了A船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與此同時,9000萬美元的現金流入了表內。原來的資產瞬間變成了大筆的現金,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迅速改善,融資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目前,不僅航運企業,越來越多的其他企業開始發現“售后回租”的好處,相比銀行貸款,這一模式融資速度快(一般半個月以內就能到款),規模不小,不僅能盤活企業現有資產,還能切實緩解流動資金壓力。
所以,對于除了航運企業的其他企業來說,該草案也將會產生更普遍的影響。資產負債表的變化會影響到企業的稅務成本,導致企業風險控制的難度升高以及更多不可預測的成本。若該草案實行,幾乎所有被國際會計準則覆蓋的國家都要改變其業務操作方式。
金融租賃面臨轉型
幸運的是,在該草案變為正式準則之前,國際會計準則覆蓋范圍內的企業仍有兩年的緩沖時間來做準備。
其實,仔細分析就會發現,若該草案得以實施,其結果并沒有看上去那么可怕。因為IASB仍有很大的余地來修改其他法案用以配合該草案,或者甚至不用做任何事而是利用該草案形成一系列的改革以及轉型。
較為可能的一種推測是IASB在不久之后會針對出租人在會計規則上做出一些新的規范來配合該草案對航運企業所帶來的影響,具體可以規定出租人用一些其他的方式如專門在財務報表上列出一列科目來顯示船舶類資產的出租或承租,以方便賬目的核算。
這樣,出租以及承租雙方在財務制作上的調整一方面平衡了,另一方面可以使其公司內部財務運作更透明,同時也提高了核算效率。
對于該草案的另一種理解,便是使融資租賃入表。
實際上,世界權威機構早已有限制國際市場上表外融資的趨勢,這次IASB所提交的草案只是開了此趨勢的頭,因為隨著此類業務規模做大,該領域勢必要納入到企業資產負債表內接受更加嚴格的監管。所以現在看來,金融租賃公司的售后回租業務被納入表內也只是時間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