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廣東計重收費“葫蘆案”一起計重收費引發的“葫蘆案”
2011-12-27 10:2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省交通集團,和廣東省交通集團、廣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一起討論2010年的計重收費案,作為交通廳征費中心主任,自從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報到廣東省交通廳,他就沒有睡過一個踏實覺。
“如果最后的判決結果是廣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輸,這不啻為咱們交通系統的‘彭宇案’,”他說,“本案對全國的交通系統將會造成極大的影響,一旦判決廣東京珠高速公路業主單位承擔責任,日后全國計重收費工作將無法開展。”
案件的事實很清楚,2010年4月3日,一輛六軸貨車行至京港澳高速湖南耒宜段時,因超速剎車不及與前車面包車發生碰撞,造成面包車上人員八死四傷。湖南省高速公路耒宜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六軸貨車司機嚴重超載,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面包車核載7人,實載12人,屬嚴重超載,因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面包車司機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向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貨車司機、貨車車輛所有人、貨物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和貨車行經廣東京珠北、湖南耒宜兩地高速公路的業主單位等共計23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湖南省蘇仙區人民法院認為,貨車44.8噸,超過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半掛列車40噸”的超限規定,超限一定超載,廣東京珠高速公路業主單位放任超載車輛進入湖南境內,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審判決包括貨車司機、貨車車輛所有人、貨物運輸公司、保險公司和廣東京珠高速公路業主在內的11名被告承擔70%連帶責任,湖南耒宜高速公路的業主單位承擔30%責任。面包車司機無需承擔責任。
結果一出,輿論嘩然。尤其是廣東京珠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廣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就在2011年,京港澳高速湖北段發生了一起類似案件。一輛重型半掛車因與前車距離過近,剎車不及,追尾撞上一輛小車,造成小車上四人死亡一人重傷,該車通行費票據上顯示總重超限20%。受害人家屬認為,湖北京珠管理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嚴禁超載”的規定及交通部《關于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規范收費罰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于超過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車輛,必須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卸載,消除違法行為,不得計重收費后放行”之規定,管理錯誤,對嚴重超載的車輛,在進入湖南京珠段前予以計重收費后發卡放行,對事故后果負有直接責任。故將湖北京珠管理處與肇事司機陳剛、車輛掛靠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總共請求賠償額123萬余元。
值得玩味的是,幾乎是同樣的案件,也都發生在湖南,得到的判決結果卻不一樣,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陳剛在駕駛機動車時,沒有與同向行駛的前方汽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而導致,因而,湖北京珠對該事故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事故的過錯賠償責任。
廣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羅勝堅在對記者介紹廣東計重收費案案情的時候說,“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有三個問題,首先,郴州法院實際上錯誤理解了超載和超限的關系,其認為超限必定超載,發現超載必須要匯報。我們認為,超載不一定超限,超限不一定超載,“超載”這一概念僅計算貨物的重量,而不計算汽車本身的重量;而“超限”的概念卻是既計算汽車本身的重量也包括計算貨物的重量,因此,超限的標準應計算車輛和貨物的重量之和。
雖然《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現車輛超載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但從實際情況來說,收費人員根本無法判斷通行車輛的核定載重以及是否超載,也無權要求通行車輛司機出具行駛證以判斷車輛是否超載,僅能根據稱重儀器稱出的通行車輛總重來判斷。”
“其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對超載違法行為的管理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超限違法行為的管理主體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我們廣東的體制是政企分開,高速公路的經營者沒有行政管理的授權,只能按章收費。” 羅勝堅說。
2005年10月交通部頒布的《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也規定,公路經營企業要自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車輛通行費征收方式的調整與改革、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載治理等公路保護管理工作。綜上,作為公路經營企業的京珠北公司,根本就不是法定的查處超限和超載的管理機構。只能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做好超限和超載工作,而沒有主動、直接開展相關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權利。
“最后,郴州法院引用的是2000年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半掛列車40噸’的超限規定,而在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規定嚴格執行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即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9噸的,屬于超限。肇事車輛作為六軸車,其車貨總重為44.8噸,所以并沒有超過該實施方案6軸車為49噸的標準,也沒有超過2005年交通部《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6軸車為49噸的標準。目前,包括湖南省、廣東省在內的全國多個省份均按照后面這個文件的精神實行計重收費。在法規理解有歧義的時候,完全可以要求交通部出一個書面的解釋,可是即使湖南交通部門出具了解釋,也似乎不能影響他們的決定。”
羅勝堅說。
鐘增泉表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境內,離廣東省高速公路業主管轄的路段已超過60公里。若按照湖南一審法院的判決邏輯,在湖南境內高速公路超載超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的責任需由廣東省高速公路經營者承擔,那么,以后只要是經其它省份進入湖南省內的超載超限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它省份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很不合理。
鐘增泉不無擔憂地說:“若湖南省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邏輯,不僅是對全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毀滅性打擊,也將給全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審判帶來了巨大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