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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主向貨代追索海運費差價 福建省高院:不違法

2011-1-21 15:4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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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企業(yè)能否向貨主收取海運費差額,這在貨運行業(yè)中一直爭論不休。近日,福建省高院在我省某石業(yè)公司與物流公司的貨運代理合同費用返還糾紛案中,終審認定貨代公司有權收取海運費差額作為其代理報酬。 
這家石業(yè)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為其辦理出口貨物的海上貨運代理業(yè)務。其中,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物流公司共為石業(yè)公司辦理了176票排載給馬士基航運的業(yè)務,每票業(yè)務收取兩筆費用,并分別開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記載的收費內容分別為“代收海運費”和“代收港雜費”。
后經石業(yè)公司核對,物流公司向其收取的“代收海運費”除兩筆外,均高于其實際支付給馬士基航運的海運費,差額合計21萬多美元。為此,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多收的海運費差額并支付相應利息。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雙方之間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被告作為貨運代理人無權收取海運費或海運費差額。
物流公司則認為,運費差額是其在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后向原告收取的惟一報酬,實質上是雙方對報酬的一種約定方式,而不是運費的組成部分。另外,以運費差額作為貨方向貨代企業(yè)支付的報酬屬于行業(yè)慣例;被告向原告收取的運費價格合理,運費差額與被告承擔的義務、風險及市場行情相稱,不存在多退少補的情形。
福建省高院經終審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事實上建立了長期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并達成了運輸費用總額包干的合意,物流公司收取海運費差額作為其報酬,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遂駁回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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