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月逃368萬過路費:中國物流在夾縫中生存
2011-1-13 1:5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為逃掉高速通行費、多掙錢,河南省禹州市一農民購置兩輛大貨車后,利用兩套假軍車牌照“瘋狂”營運。8個月時間里,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該農民無期徒刑,目前判決已經生效。(2011年1月12日山東商報)
相似的行為結果,因為定性的不同,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比方說,是盜竊還是搶劫,是詐騙還是偷逃,是盜竊還是侵占?性質如何,主觀意愿如何,社會影響如何?在適用法條時的界定是不同的。這一點,法官和律師比我們更有發言權。因為中國的法律條文畢竟空白太多、彈性太大、自由裁量權很大。
但這一偷逃過路費獲無期的案例,還是引起了人們的巨大關注。前所未有的重判此其一,集體無意識從此將變成“有意識”此其二。而透過案件本身,我們似乎更應該認真思索其背后的一些更深層次的東西。我們的物流業何其艱難,我們的房價為什么居高不下,我們的交通運輸業是不是在畸形發展?我們的司法機關在事關公民人身權益的定罪量刑問題上為什么要借助于推測來的數據?
按照法庭提供的數據,這位農民購置使用的兩輛核載量為25噸的貨車,在8個月時間里,共計通行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余元。而這位農民卻說,這期間他只賺了20萬元。我們姑且不說,該農民自己供述的贏利只有20萬元是否屬實,單是分析一下他每天的運輸成本,就足以讓人大跌眼鏡。請注意,法庭認定這是一起經濟詐騙案件,而不是以冒充軍車、軍人實施詐騙來定罪的。
8個月的時間,我們以240天計算,這意味著每輛卡車每天要繳納7670.83元的過路費用。該農民用卡車運輸的只是普通沙石料,不是高風險高回報的貨物,也不是一本萬利的違禁貨物,每天僅高速公路通行費就得繳納7670.83元,這確實是個不小的數目。而按照常規考慮,這兩輛車每天支付的燃油開支絕對會高于過路費的開支,否則就是我們的機制出了大問題。如果他這兩輛車只走高速公路,同樣是按照噸公里計算,這個數據也是很容易測算出來的。手頭沒有很直接的數據,暫且用很外行的方式框架式地算一算。假如燃油開支是通行費的3倍,那么每車每天的運行成本應該在30683.32元,兩輛車應該在6萬多元。這么大的基數,再加上司機工資、材料裝卸等其他費用,每天費用應在7萬元左右吧。如果我們把這7萬元當成他的運營成本的話,那他日夜連軸轉,起碼得有20%的毛利(稅前),也就說每天得賺1.4萬元。而如果我們把沙石料的貨款當成成本,這7萬元只當成“費用”來測算,那么費用應該跟毛利持平,那他起碼也得賺六七萬元。
盡管算得粗糙——有比較內行的可以拿出更多真實數據來算算——但事情還是很容易看明白的。通過法庭給出的數據,我們很容易得出了彼此矛盾的兩種很極端的結論:一是中國物流業大有可為,一個農民用兩輛中型卡車,每天就能賺好幾萬元。二是中國物流業過于艱難,一輛中型卡車每天光通行費就得交七八千元,累死也白搭,把沙石料當黃金賣了也白搭,真不如蹲監獄算了。
當然,這個案例中還有兩個令人費解的問題。一是法庭數據使用問題。整個案例的數據鏈條中,只有兩個數據是完全真實的:“25噸”是核定載量、“通行2361次”是監控查閱結果。而至于“通常情況下會超載150%左右”明顯是估計的,“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余元”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數據。盡管我們都是“半法盲”,但我還是想說,作為法庭不該用估計的數據給人定罪,除非收費站存有這方面的可靠原始數據。二是車輛超載的問題,按照目前的通行費計算方式,超載車通行是要加倍征收通行費的。但車輛超載本身是違規的,是不該允許其上路的。超載超員危險婦孺皆知,交通、公安部門一直在通過“百日行動”之類的措施進行專項整治。可收費站多收了錢就放行,這應該跟超載超員車輛同等受罰,收費站的這種“利益”也是非法的,是不該受到法律保護的。
還有很關鍵的一點,中國的運輸車輛為什么能超載?許多發達國家,包括日本的貨車是不允許超載的,有的進口車超載5%就無法正常行駛。應該說,這是一種“保護性的拋錨”,對于車輛、人員、道路安全都是有益的。而我們的一些車輛,卻以可以成倍超載為能事。本來核定25噸的,能拉60噸。反過來,生產商為了取悅使用者,本來能拉60噸的,標注的核載量卻是25噸。以前是為了少交規費,現在費改稅了,高速公路和其他路橋收費站也開始稱重計費,原來的小聰明已經變成了大累贅。同樣的,因為車輛核載量不誠信,我們的基礎設施建設在利用一套錯誤的數據來規劃設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路橋梁使用壽命,造成了不該有的損失。同時也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員工作量和行政執法成本。而這些,還有更多的機制和社會層面的原因,都不是一個普通農民運輸戶所不能左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