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侵權知多少
2011-11-10 1:3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先簽字后驗貨
安徽省馬鞍山市的張小姐在網上購買了一臺豆漿機,快遞人員送上門時,要求她“先簽字后驗貨”,并說這是公司規定。由于擔心物品損壞,她要求先開箱驗貨再簽字。一時間雙方僵持在“先簽字還是先驗貨”的問題上。由于急于拿到東西,張小姐最終還是先給快遞員簽了字才拿到了包裹,讓她慶幸的是物品沒有損壞。
目前,多數快遞公司都執行“先簽字后驗貨”的規定,“先簽字后驗貨”已經成為大量快遞糾紛的根源之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作為收件人,要求在簽字前驗貨是知悉快遞公司服務內容、貨物是否損毀缺失等情況的前提。而“先簽后驗”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此外,部分快遞企業在快遞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協議》中標注的“收件經收件人或代收人簽收或簽章后,視為快件已安全送達”也是一種霸王條款,不具有應有的效力。
貨物損壞不負責
南京的馬先生在網上買了部手機,貨物送到后快遞員讓先簽收,快遞員走后,馬先生拆開包裹發現手機外殼嚴重磨損,然后打開窗戶叫快遞員不要走,說貨是壞的,快遞員答應了,可他下樓發現快遞員已走。跟賣家聯系,賣家說拒收才能處理,再聯系快遞公司,快遞公司說簽收就沒法拒收了。
在網購領域,運輸環節爭議較多,尤其是家電、家具類產品易碰撞損壞,事后很難界定責任,物流公司大都不認賬,而賣家也不愿賠償。即使找到責任方,如果貨物沒有保價,也賠不了多少。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消費者沒有選擇保價,就視為放棄保價的權利。根據我國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郵政行業標準——快遞服務》規定,對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一旦遺失,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應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而根據《郵政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非保價郵包,按照郵包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是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在《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中又將這一原則具體化為按實際損失補償,但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2倍,包裹類的物品最不超過所付郵費的5倍。
送貨不上門
2010年春節前,身在廣州的合肥姑娘小李給爺爺在網上買了一件羽絨服。令小李沒有想到的是,快遞員竟然打電話讓80多歲的爺爺到小區門口去取,當天天空還飄著雪花,爺爺去取物品時差點摔跤。
據消費者協會統計,消費者投訴的類似送貨不上門等問題不在少數,當前大部分快遞公司都會在“送貨上門”這項服務內容上打個折扣,有的送到樓下,有的送到小區門口,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客戶到配送站自取。網購時,消費者支付了快遞費委托快遞公司運送貨物,快遞公司如承諾為送貨上門就必須依法履行合同。如果快遞人員拒絕送貨上門,消費者完全可以向工商、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或組織投訴。當然,消費者如果不是很忙貨物不太重,也可以自己下樓拿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