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自燃致貨物滅失,誰擔責?
2011-10-20 3:0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 陳永俊
【經典案例】
李某在鄭州市經營物流業務,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趙某自有一輛貨車,他用該貨車從事公路貨物運輸業務,并雇傭杜某為司機。2010年7月8日,李某與趙某協商達成貨物運輸合意,以司機杜某名義與李某簽訂貨物運輸協議書,趙某在場予以認可。協議約定李某委托杜某承運零擔貨物一車,從新鄭市裝貨運至鄭州市區卸貨。合同簽訂后,在趙某與杜某在場見證下,李某雇人將零擔貨物裝車。裝車完畢后,趙某與杜某于當日開車前往目的地。然而,當貨車行至鄭州市區內時,該貨車輪胎突然自燃發生火災。趙某立刻采取滅火措施并報警,但由于火勢兇猛,李某價值100000元的貨物和趙某的貨車全部被燒毀。
事發后,李某多次要求和趙某、杜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趙某認為,自己所有的貨車在本次火災中受損,并無法預料貨車會自燃,貨車起火系不可抗力。裝貨前并未就此情況的風險承擔進行約定,因此,該貨物由所有人自己承擔全部損失。杜某認為,自己只是受雇于趙某,不是貨車的所有人,只負責開車送貨,履行的是一種職務行為,貨物在運輸途中是否損壞滅失,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那么依照法律規定,貨物滅失的風險,該由誰來擔責呢?
律師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于貨車自燃導致貨物滅失的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在這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案中,杜某作為這批貨物的承運人,負直接的合同責任。趙某與杜某系雇傭勞動關系,杜某與李某簽訂協議書及貨物裝車時,趙某均在場,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貨物運輸協議書》的默認。《貨物運輸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的、合法的協議,雙方都有按協議書約定履行義務的責任。趙某與杜某在運輸途中未盡保護義務,致使貨物毀損,且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屬于不可抗力情形,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根據以上案件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相關規定,承運人杜某應當賠償李某貨物損失費100000元,貨車所有人趙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簡介:陳永俊,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長期從事物流法務工作,擅長物流采購、運輸、倉儲及供應鏈中的各類法律問題,并在物流園區建設、公司股權分置及轉讓、BT投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執業理念:一言九鼎重千秋,德行天下鑄偉業!
陳律師溫馨提醒:必須事前預防,勝訴不一定好于不訴;智者避免糾紛,強者勝訴糾紛,庸者受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