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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企業合作運輸營業稅問題明確

2011-10-15 17:1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2號),對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做出規定。

  文件規定,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承運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合作運輸方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鐵路運輸企業提供服務清算票據》為營業額扣除憑證,計算繳納營業稅。

  上述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上述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處理的,依本公告執行。

  相關法規:《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山東省地方鐵路局跨網運輸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6]118號)

  煙臺、濰坊、日照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山東省地方鐵路局《關于對我局運輸收入中的代收款不作為計算營業稅基數的請示》(魯鐵發[2006]77號),文中反映該局承攬的與其他鐵路運輸企業共同承擔的跨網鐵路運輸業務,在向客戶收取運輸費用的同時,代其他鐵路企業收取運雜費。按照鐵道部的規定,對代收款項部分從今年起要納入運輸收入核算,為避免重復納稅,對跨網運輸業務代收的運雜費如何征收營業稅應予以明確。根據營業稅現行政策規定,經研究明確如下:

  山東省地方鐵路局提供上述勞務屬于聯運業務,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營業額,即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后的余額。扣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鐵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資鐵路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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