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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單背后的風險

2010-8-22 16:4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 張穎川
    在一些物流企業,有一種業務常常令消費者頭疼不已,那就是企業間的 “轉單”。因為轉單,其隱藏的巨大風險往往被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因為轉單,造成了物流運輸市場的秩序混亂;因為轉單,隨之產生的物流糾紛不斷。基于此,消費者如何規避物流企業因轉單而產生的風險以及物流企業如何依法轉單,成為業界備加關注的話題。
何為物流轉單
  “轉單”到底是怎樣一種業務?相關風險又是如何產生的?讓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7月25日上午,秦先生的家人委托南昌三店物流公司,將十余個包裹從南昌市托運至北京市方莊橋西其住處。“為保證物流公司可以送貨上門,我們為此支付了820元的托運費。”據秦先生介紹,運單上詳細注明了單元號及樓層門牌號。8月2日上午,物流公司通知他下樓取貨,秦先生對此表示了質疑。但負責送貨的工作人員卻表示,其僅是物流公司臨時雇傭的司機,如果要搬運上樓則要另外收費。
    該司機還稱,雇傭其送貨的物流公司也是受南昌三店物流公司委托,且只收到了450元費用,另外370元被南昌三店物流公司收取。既然只收取了部分費用,也就只能送貨至小區內,不可能再搬運上樓,否則要另外收取人工費用。“在沒有告知我們的情況下,物流公司把顧客倒來倒去,嚴重影響了服務質量,實在太不負責任。”秦先生對此表示出極大的不滿。而對于顧客提出的質疑,南昌三店物流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顧客自愿向公司交納800余元費用,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該負責人稱,托運單上的確已經注明送貨,但是沒有明確送貨上樓,如果要送貨上樓就必須另行支付費用。
    上述案例中,南昌三店物流公司本為合同承運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人),但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南昌三店物流公司委托其他物流公司承運貨物,這種行為便是所謂的“轉單”。通過分析案例可以發現,該物流企業之所以如此熱衷轉單,主要是緣于巨大利益的驅使。而物流企業在轉單的同時也把隨之產生的風險轉嫁到托運人頭上。這種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受到業界強烈質疑乃是必然。
轉單是否合法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秦先生所經歷的事情并非個例,與之類似的因物流運輸轉單而造成的糾紛在行業內屢見不鮮。鑒于物流企業之間的轉單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人們不禁對轉單的合法性產生了疑惑,批評質疑之聲此起彼伏。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中國物流學會會員匡雙禮對此問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匡雙禮認為,中國現有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規定轉單有效,在這種情況下,物流企業轉單實際上是不合法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由合同的當事人自己享有、履行,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明確約定,即合同相對性突破。也就是說,合同承運人應該嚴格按照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合同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轉單行為屬于違約,自然是不合法的行為。
    但是,如果合同承運人在轉單前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托運人,并征得托運人的同意,那么合同承運人的轉單行為即是合理的,是可以成立的,否則便屬違法行為。據《合同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由此可得出上述結論。“案例中合同承運人南昌三店物流公司在轉單前并沒有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托運人秦先生家屬其轉單事宜,不管托運單上如何注解,南昌三店物流公司的轉單行為都屬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匡雙禮說。
風險由誰承擔
    通過分析上述案例不難發現,在這個由轉單形成的“合同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掌握運輸工具并參與運輸的承運人)”、“托運人”三者關系里,最終受害的還是“托運人”,即文中的秦先生。那么,由于轉單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到底應由誰來承擔呢?托運人究竟應向誰來維權?對此,匡雙禮依法作出了具體的分析。
    匡雙禮認為,鑒于物流企業轉單合法性的界定,轉單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應由承運方來承擔。
    根據相關國際貨物運輸規則,當轉單行為產生風險后,托運人可直接向實際承運人主張權利。但按照國內法律,文中托運人秦先生家屬與實際承運人沒有發生實際關系,托運人不能向實際承運人主張權利。據《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合同條款上提示貨物運輸過程中可以轉單,如果實際承運人不符合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托運人還是可以向合同承運人主張權利。所以,依據國內相關法律,托運人秦先生家屬只能向合同承運人主張權利。南昌三店物流公司作為合同承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賠償秦先生家屬的損失。
如何依法轉單
    鑒于轉單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如何對其依法規范便成為當務之急。在匡雙禮看來,主要應從兩個方面著手。
    從實務做法考慮,事前,承運人、托運人都應該明晰合同的具體條款,每次簽約最好有特別提示,單獨一條列出托運人是否同意轉單。如果物流公司的轉單行為可能導致托運貨物丟失、損毀,對托運人權益造成侵害的,承運人須在受托前告知轉單事實及相應風險,由托運人自行選擇,在征得托運人同意后才能轉單。如此將使物流企業轉單行為得到一定的規范。事中,如果轉單行為造成一定的糾紛,托運人為求快速解決當前問題,可先與實際承運人針對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再拿相關證據向合同承運人主張權利。在這期間,消費者應注意保存各種票據,一旦權益受損可要求賠償。如上文所述案例,秦先生欲求快速送貨上門,可先支付實際承運人一定款項,以使送貨上門服務得以實現。然后,秦先生再拿相關證據,依法向合同承運人南昌三店物流公司主張權利。
    從長遠角度考慮,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應完善實際承運人制度。據匡雙禮介紹,在國際貨物運輸上,多式聯運比較普遍,在這一大環境下,國際上的實際承運人制度相對比較完善。即物流企業之間的轉單行為造成一定風險后,托運人可直接向實際承運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必舍近求遠向合同承運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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