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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貨物燒毀 物流全額賠償

2010-6-7 2:3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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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家物流公司的貨車途中起火,燒毀貨主價值18萬余元的貨物。該公司依據貨物運單上記載的“非保價運輸”條款,只愿在運費兩倍以內賠付。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條款”無法律效力。近日,物流公司賠付了全額貨款。 
  2008年12月20日,原告霍邱縣亞濮照明科技電器有限公司與被告合肥華茂物流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由被告將一批燈管運至廣東省中山市古城鎮。被告出具的貨物運單顯示:該批貨物為280件,運費5040元。同年12月22日晨7時,運載該批貨物的汽車行駛至六安市裕安區312國道分路口處發生火災,導致包括280件燈管在內的車載貨物全部燒毀。燈管損失為18萬余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署的貨物運單系格式條款,由于該運單內容均系被告方工作人員填寫,在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就其中“非保價運輸”條款提請原告方注意,并充分解釋說明的情況下,該貨物運單上記載的“非保價運輸”條款無效,判處被告合肥華茂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8萬余元。 (李永茂、方榮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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