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警示:相關企業需關注進口化妝品監管要求
2010-5-7 13:0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某檢驗檢疫局在受理一批來自德國精油產品的報檢時,發現該精油為化妝品用途,但未按要求辦理《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不符合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不能在國內市場上銷售,該局遂作出相應處理。 化妝品是指以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按照用途,化妝品可分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和普通用途化妝品。用于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九類化妝品稱為特殊用途化妝品,除此之外的稱為普通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在國內市場上銷售之前必須接受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的審批,需領取“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均簡稱批文),未領取批文的進口化妝品不得在國內市場上銷售。
針對此類問題,檢驗檢疫機構提醒廣大進口企業注意:一是應及時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解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管要求,同時要明確化妝品的法定概念,而不是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認識和理解;進口化妝品需提前到SFDA辦理相關批文,進口企業應時刻關注國家對進口化妝品相關管理法律、法規及動態變化;企業如果是首次進口該類貨物,可提前到當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咨詢和確認,了解和掌握相關信息,避免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