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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沖關該如何定性?

2010-5-7 0:2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看到相關報道后,筆者感到無比震驚:法治中國,竟有如此持槍沖卡事件;沖關逃費如此囂張,公私財產及收費員人身安全公然遭受侵犯;職業沖關人瘋狂之極,不打擊實在無法平民憤……身為法律人士,客觀理性地分析該事件,當屬自身職責所在。 
  收費經營權應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章專章規定了收費公路相關事項,國務院據此頒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維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現摘錄如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有權向通行收費公路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任何人不得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發生前款規定的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行為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持槍沖關定性為“持槍強迫交易”不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強迫交易行為特征是強買強賣,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破壞公平交易原則;客觀要件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 
  持槍沖關拒交通行費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交易意愿,客觀上沒有交易行為,目的是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并謀取利益,侵犯對象是收費公路經營單位的應得合法收益,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法定構成要件。與此同時,強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較輕,不利于通過刑事打擊手段遏止持槍沖卡拒交通行費行為,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涉嫌搶劫罪或涉嫌搶奪罪 
  持槍沖關拒交通行費之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難點在于侵犯財物是“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應得收益之通行費”,不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或錢。因持槍沖關拒交通行費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占有收費公路經營單位應得收益之通行費,客觀上實施持槍沖關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七)持槍搶劫的……,應當按涉嫌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對持槍沖卡拒交通行費的行為按涉嫌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合法的。與此同時,對未攜帶兇器沖卡拒交通行費的行為,應按照涉嫌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 
  貨車司機應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若沒有沖卡拒交通行費行為的貨車司機,就沒有職業沖關人的生存土壤與逐利空間;在打擊職業沖關人同時,依法追究沖關拒交通行費行為的貨車司機是遏制沖關事件之本。從案件事實來,基于職業沖關人的教唆,職業沖關人與沖關拒交通行費行為的貨車司機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之規定,職業沖關人與沖關拒交通行費行為的貨車司機應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并追究沖關拒交通行費行為的貨車司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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