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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公路套上“金鐘罩”

2010-5-26 17:1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經2009年12月16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制定,2010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無錫市公路條例》正式于5月1日起施行已近一個月了,據業內人士介紹,《條例》的出臺對進一步完善地方交通法規體系,規范公路建設管理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路事業發展迅速,一個完善的公路網系統逐步形成。據統計,至2009年底,我市公路里程達7565公里,其中國省干線730公里,縣鄉公路4005公里,此外,還有2829公里的村道分布在廣闊的農村。 
  目前,在公路法規體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上位法已經在較高層次上規范了公路建設管理行為。但隨著公路建設速度的加快、公路等級的提高和通車里程的增加,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經營使用等方面亟待在地方法規的層面來解決諸多實際問題和矛盾。 
  此次,全新出爐的《無錫市公路條例》從錫城實際情況出發,落實了公路的監督管理職責,規范了公路的規劃和建設程序,同時還對公路的養護和路政管理體系進行了明確,既貫徹了上位法精神,又結合了我市實際,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昨日采訪中,記者專門邀請了市公路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對《條例》亮點進行了梳理,并對其中部分重點進行解讀。 
  明晰管理責任,保障路網通暢 
  【關注】隨著公路、特別是面廣量大的農村公路建設進度加快,公路路網在當地經濟建設、公眾出行方面所體現出來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同時,公路使用者也對公路日常管護的質量、通行條件有更高期盼和要求。 
  【解讀】公路的管理工作涉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單位,特別是鄉道、村道管理工作尤為復雜。 
  《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行政區劃設置的實際情況,明確: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省、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負責國道、省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縣道的管理和監督以及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養護。對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線,原公路改變或者失去使用功能的情況,《條例》也規定應由公路管理機構移交有關人民政府,防止出現管理“盲點”。 
  著眼公路發展,保護路橋安全 
  【關注】站在進入宜興竹海公園、張公洞等知名景區的張靈慕線公路上,記者幾乎不能把這與傳統印象中“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農村公路相掛鉤,達到二級標準的雙向四車道瀝青混凝土公路平整光潔,標志標線清晰明了,公路兩邊寬度達15米的綠化帶蔥郁青翠,讓人未走進景區而先觀其景。 
  【解讀】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無錫公路基礎設施建設始終保持著高投入、大發展的良好態勢,縣鄉村道改造過程中,大部分路面攤鋪使用高等級瀝青,提高路面平整度和行車舒適度,沿線不僅綠意盎然,而且交通標志、防護設施基本到位。 
  此次,《條例》針對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路網建設規劃,提出了公路提級改造要求,即:“現有國道、省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一級以上公路,縣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二級以上公路,鄉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三級以上公路,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同時,在規劃的層面來有效解決原有公路因未預留改擴建空間而帶來建設成本增加、制約路網發展等問題,明確“規劃建設鐵路、城市道路、管線等各類設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并行于公路的,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規范,并按照相關規定預留改建和擴建空間”。 
  加大管護力度,服務公眾出行 
  【關注】與公路相關活動有哪些是禁止行為?公路部門如何加強對公路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另外,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依附于公路的活動日趨增多,特別是電力、通訊、供水、排污、油氣等設施利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的情況不可避免,既在建設期間對公路路面、車輛通行造成一定影響,也對今后這些非公路設施的日常管護提出了新的課題。 
  【解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我市干線公路改造過程中穿插了城市道路的設計理念,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等在部分公路上退出了“歷史舞臺”。就這一情況,《條例》對公路兩側無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的情況,作出了公路用地“其用地范圍為公路路緣石或者坡腳線外側不少于三米的區域”規定,使“穿城公路”的路產路權有了明確管護范圍。《條例》還對損壞公路及其設施、裝載貨物觸地行駛、借助橋涵敷設管線等八種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對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架埋管線等設施、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等十種情況作出必須辦理許可的規定。 
  破解管理難題,優化路域環境 
  【關注】公路新建期間,沿線企業或相關單位利用時間差、法律“真空”來搭接公路、擴建建筑物、設置地面構筑物的情況時有發生,但管理部門又往往處于受法律授權所限而“無能為力”的尷尬境地,這種情況使得公路建成通車后的通行能力受到干擾、限制,影響到路網運行和社會整體利益。 
  【解讀】《條例》授權“公路管理機構對已建、在建公路和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公路附屬設施依法實施管理和保護”,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在建公路實施管理的職權,從而消除管理“盲區”。《條例》還規定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外設置的非公路標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凈空范圍,在法規層面根除個別單位設置“非公標志”時的“投機取巧” 
  現象。同時,《條例》對公路上確需增設的平面交叉道口提出具體要求, 申請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范設置安全設施、采取渠化措施,以適應今后交通流向、流量的變化,同時要調整被搭接公路指路標志及標線,為過往車輛提供準確及時的通行信息。 
  按規使用路權,打造和諧公路 
  【關注】在公路運行過程中,車輛或行人是否按照公路的“使用說明書”來合理使用公路這一特定產品,既是交通參與者容易忽視的問題,也是管理中的難點,違反規定使用公路,不僅給當事人留下隱患,而且也侵犯了其他用路人的合法權益。 
  【解讀】針對施工區域缺少警示標志、非機動車擅自進入機動車道、損壞公路設施后“逃逸”、遺落物品后“揚長而去”等情況,《條例》要求相關作業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相應的防護設施,公路管理者應及時受理、處置相關公路突發事件;《條例》提出了路權使用的規定,非施工車輛和人員不得進入公路施工區域和尚未開通的公路;損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或機動車裝載物掉落后,當事人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報告公路或交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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