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貨物詳解3
2010-5-21 20:2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三、出口監管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出口監管倉庫簡介
1、含義
經過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貨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
分:出口配送型倉庫、國內結轉型倉庫
出口配送型倉庫: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國內結轉型倉庫:指存儲用于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2、功能(重點)
(1)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3)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4)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出口配送型倉庫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
不得存放的貨物,參見教材P135
3、設立
(1)申請設立的條件
①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
②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③注冊資本300萬元人民幣
④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⑤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出口配送型”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
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請設立和審批
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海關受理、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設立的決定,并出具批準文件。
(3)驗收和運營
獲得批準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驗收,要符合的條件。
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投入運營。證書的有效期3年。
4、管理(重點)
(1)專庫專用、不得轉租、轉借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2)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定期報送主管海關。
(3)儲存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批準并辦理相應手續,不得挪作它用
(5)儲存期間發生損毀,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倉庫應向海關繳納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可以進行流通性增值服務。
(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報關程序
1、進倉報關
(1)出口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
(2)提交報關必需單證和倉庫經營企業填制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
(3)根據不同情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
2、出倉報關
(1)出口報關
提交報關必需單證和倉庫經營企業填制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
(2)進口報關
①出庫用于加工貿易:加工貿易企業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貿易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②出庫作為特定免稅的貨物:按特定減免稅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③出庫進入國內市場的貨物:按一般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3、結轉報關(了解)
4、更換報關(重點)
對于已經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因質量原因要求更換的。要掌握:被更換貨物出倉之前,更換貨物應當先行入倉。應當與原貨物:商品編碼、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價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