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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范互代業務 警示集團內互代風險

2010-4-8 17:2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保險業務,保監會日前通知稱,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5條等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設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內的中介渠道開展業務。
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團公司內部。集團內部相互代理的風險較為特殊,應予以重點關注。相關公司應確保法律關系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
保監會還強調,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渠道開展業務應確保服務質量,客戶的正當權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助理徐曉華表示,上述文件的出臺,無論對于保險公司還是整個保險行業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減少鋪設新網點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是通過文件的形式鼓勵保險公司從事中間業務。
據了解,相互代理主要是指產壽險業務之間的相互代理。以往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產、壽險公司之間,以產險(或壽險)公司現有客戶營銷關系為基礎,銷售集團(控股)公司壽險(或產險)子公司產品。從實際發展情況看,交叉業務對于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有很大貢獻。上述文件則將相互代理的范圍擴大至集團公司之外,將給消費者提供更大便利。
我國保險互代業務始于1998年平安保險。目前,包括國壽、平安和太平在內的多家保險集團已將互代業務提至相當高度。
另據悉,去年9月,甘肅保監局就曾采取措施規范保險集團內分支機構相互代理業務經營活動,并提出三項監管要求:一是各級分支機構(包括保險營銷服務部)均須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二是被代理保險公司可以向代理保險公司配備交叉銷售專員。除此之外,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身份必須明確為代理保險公司員工,不得以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義招募員工、簽訂合同。三是相互代理協議和保險產品應及時向保監局備案,手續費應實行“省對省”的統一結算。
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0〕325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保險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5條等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設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內的中介渠道開展業務。
二、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渠道開展業務應確保服務質量,客戶的正當權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三、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團公司內部。集團內部相互代理的風險較為特殊,應予以重點關注。相關公司應確保法律關系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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