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船員辭職要花4.8萬元埋單?
2010-4-22 3:4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劉高巖
辭職竟遭遇索賠
自2010年1月份開始至今,實習船員小邵感覺很郁悶,因為他要為自己的突然離職而“埋單”,向“東家”賠償4.8萬余元。
據小邵稱,2007年,他從集美大學畢業后直接進入廈門海隆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簡稱“海隆公司”)工作。
半年培訓之后,他被派到臺灣長榮航運公司做實習船員。
根據他與海隆公司簽訂的協議,一年實習期滿后,他將在船上繼續工作5年。“由于我并不適應船上的生活,實習期結束后,經過再三考慮,今年1月份我向海隆公司提出了書面辭職。”小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于小邵的辭職,海隆公司很爽快便答應,但要求小邵為此支付4.8萬余元違約金,海隆公司將之稱為“專項培訓費”。
根據小邵出示的費用明細,海隆公司所稱的“違約金”包括其半年培訓費,以及公司為他考取相關上崗證書所報銷的報名費,在長榮公司實習期間的實習津貼、伙食費、體檢費和交通費,共計4.8萬多元,其中包含由長榮公司支付給小邵的12個月實習津貼1.8萬元以及其他費用。
對于海隆公司提出的“培訓費、證書報名費”的賠償問題,小邵能夠接受,但實習津貼、伙食費等其他費用,小邵則拒絕賠償。于是,這些費用是否需要賠償便成為爭議焦點。對此,雙方更是各執一詞。
小邵向記者表示,他同意賠償去長榮公司工作之前的培訓費以及辦證費,但對于其他費用,小邵無法接受。他認為:“其他費用是長榮公司支付的,是我的勞動所得,憑什么海隆公司要收回?”
而海隆公司相關人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除去“培訓費、證書報名費”,其他費用的賠償問題,雖無法律依據,但在行業內是一種“行業慣例”。也就是說,按照“行業慣例”,小邵需要對他的辭職“全額埋單”。“由于職業特殊,無論是歐美、港臺還是內地,這些費用均包含在‘培訓費’之中,雖沒有法律依據,但有合同佐證。”海隆公司言之鑿鑿,一種絕不讓步的態勢溢于言表。而在小邵與海隆公司簽訂的協議確實有服務期未滿而擅自提出辭職的,需承擔實習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并逐一列出了培訓費、辦證費、實習津貼等多個條款。
勞動報酬不該賠
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記者采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關鍵律師。關鍵認為:“小邵在長榮公司實習期間所獲得的實習津貼、伙食費、體檢費和交通費屬于小邵的勞動報酬范疇,是小邵的合法收入。”
關鍵律師進一步強調,小邵與派遣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即建立起勞動關系。“那么,只要小邵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工作職責,即便在實習階段,他獲取勞動報酬、得到勞動保護等權利,同樣受到現行勞動法律保護,無論用人單位是派遣單位還是實際工作單位,均不應該以任何形式為借口拒絕支付小邵的勞動報酬。”關鍵說。
但是,對于海隆公司提出返還培訓費用及公司為小邵考取相關上崗證書時所報銷的報名費用,關鍵律師指出,這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小邵應予返還,并以此承擔違約責任。
業內相關人士稱,船員培訓費很高,而人員的“隨意”流動,常為這些公司帶來損失。“如果都像小邵這樣隨意提出辭職,我們公司風險就會很高,我們這么做得目的不是為了收錢,而是穩定船員隊伍。”海隆公司在向本報記者表示,船員屬于特殊職業,并一再強調,這是行業慣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于業內人士提及的“隨意流動”突出表現在一些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問題上。而據了解,用人單位在嚴格執行現行勞動法律規定時也確實面臨諸如此類的無奈,這使得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無形中不斷增加。在無奈之下,公司只好用這樣的“行業慣例”限制人員流動。
顯然,小邵的“隨意流動”使得海隆公司要面臨人員損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問題。
針對海隆公司提及的“行業慣例”,記者采訪了安徽省徽駱駝物流公司董事長孫宏斌,他向記者表示:“任何一家公司人員流動都不可避免,但公司為了穩定船員隊伍,不應該以這種方法來限制員工,這樣的‘索賠’做法顯然很不合理。”
對于單位為保證船員隊伍采取的“行業慣例”,關鍵也指出,這顯示了部分用人單位為了維護自身生產經營秩序,甚至不惜觸犯法律的問題,應引起行業重視。
截至發稿時,記者獲悉,小邵與海隆公司已經達成賠償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