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萬元貨物丟失 快遞公司僅賠1000
2010-3-9 11:47:00 來源:網(wǎng)絡 編輯:56885 關(guān)注度:摘要:... ...
1.2萬元貨物丟失快運公司僅賠1000元
“快遞公司的條款太霸道了!”3月6日,武漢市民陳先生向媒體投訴:1.2萬元貨物在托運中不見了,快運公司卻根據(jù)“行規(guī)”只賠償1000元。
去年8月4日,陳先生在江岸區(qū)工農(nóng)兵路的“佳吉快運”發(fā)了兩批貨物,每批貨物價值1.2萬元,分別托運到上海和常州。三天后,上海客戶告知已收到貨,而常州客戶沒有收到。陳先生立即致電快運部查詢,對方隨后開具一份情況說明,稱“貨物經(jīng)多方查找,不知在什么地方。”
其后幾個月,陳先生多次交涉未果,“佳吉快運”上海總部和武漢分公司均答復:萬一丟了,就按保價賠償。
陳先生稱,由于貨物不能如期交給客戶,按合同約定要賠償客戶2.9萬元。
3月6日,記者在“貨物運單”上看到,丟失的貨物運單號是14A473371,運費為21元,保價費1000元。在其反面有一條“特別約定”:貨物在托運途中丟失,按照保價費賠償。
發(fā)貨部鄭經(jīng)理表示,根據(jù)合同約定,托運丟失只能按保價費賠償,這是物流行業(yè)的“行規(guī)”。再說陳先生聲稱丟失的貨物價值1.2萬元,沒有人可以證明。他希望陳先生直接找總部解決問題,或者直接起訴。
陳先生對此答復很不理解,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quán)。
武漢市工商局有關(guān)負責人認為,快遞公司自制的貨運單屬于格式合同,依據(jù)《合同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應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