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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為中小企開綠燈

2010-3-29 15:5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前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即將發布,此前在其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國貨的定義,為政府采購中“國貨優先”的目標提供了一個計算公式;另外,《條例》也首次明確政府采購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業的內容。業內人士表示,這些政策一旦執行,將引導政府采購行為進一步向國貨和中小企業傾斜。
意義
有利于政府采購行為更有效更規范
去年財政部官員曾表示,四萬億刺激經濟計劃中,絕大部分政府興建的公益性項目都與政府采購有密切關系。及時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利于使政府采購行為更有效更規范。
就“國貨”的定義,《條例》明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而扶持中小企業的內容,包括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等有利于中小企業的規定。
背景
為“國貨優先”保駕
去年多部委反映,在國內經濟和企業都處境困難的情況下,中國政府的大量采購并沒有優先采購或保護本國貨物,沒有為宏觀調控和擴大內需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因為中國《政府采購法》中對本國貨物沒有詳盡的界定,所以,“國貨優先”只能依靠嚴格審核進口產品采購來實現。
中國的《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優先購買本國貨物”。但沒有法律法規準確界定本國貨物的定義,更沒有其相應的管理辦法,這使得優先采購國貨這樣的條款實施起來顯得很空洞。
本次征求意見中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對政府采購法諸多條款進行補充說明。《條例》中對本國貨物是這么描述的: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
解讀1
將促進政府采購向國貨傾斜
國際關系學院政府采購研究所呂漢陽博士說,定義給出了公式,比《政府采購法》有所細化,這將促進政府采購向國貨傾斜;但并未拿出具體界定標準,可能還留有疑問,或許讓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有失期望。
不過《條例》對本國過程、服務做了明確界定。條例按照注冊地標準,只要是在中國注冊的法人提供的工程、服務,就屬于本國工程、服務的提供商;這明確了在華經營的外資企業只要是在中國注冊的中國法人,將在政府采購工程和服務領域享受與我國企業的同等待遇。
此外,條例首次將知識產權視為貨物,寫入法律中。
相對于國貨,條例對進口產品的采購也做了解釋。將目前采用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中對進口產品的定義寫進本《條例》,給予明確。并規定,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級以上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解讀2
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
《條例》在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上打開綠燈。在保證金規定上,“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擔保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1%,且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
呂漢陽說,條例客觀上減輕了中小企業投標的資金負擔,是很具體的支持中小企業的措施。
這也是第一次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規定要列示扶持中小企業的內容,盡管未進行細化規定,但的確是首次提出支持中小企業這一原則。《條例》征求意見稿已于2月5日停止征求意見,具體實行的日期官方仍未給出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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