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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GPA對中國政府采購的影響

2010-1-8 18:4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GPA(“政府采購協議”)是在WTO的前身GATT(關貿總協定)舉行的第七回合談判,即“東京回合” 談判的過程中形成的。GPA文本在1979年4月初完成,并正式移交給貿易談判委員會,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到2008年12月為止,全球只有39個WTO成員加入了GPA。主要成員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及歐盟成員國、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臺灣、中國香港等。2007年12月,中國正式開始申請加入GPA。 
GPA與WTO框架下的其它多邊貿易協議不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GPA是一個諸邊協議。雖然它歡迎所有WTO簽約方加入,但到2008年12月為止,只有39個WTO成員加入了該《協議》。GPA的諸邊性質有兩個顯著特征:締約方數量的有限性和締約方承諾的局限性。第二,GPA是一個自愿加入的協議,所有WTO簽約方都有權力自主選擇加入或者不加入。第三,GPA只對締約方有效,GPA締約方之間相互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非GPA締約方雖然不受《協議》約束,但也享受不到GPA締約方相互給予的優惠政策。 
GPA確立了第一個國際性的政府采購貿易的權利與義務框架。其后GPA進行了兩次修改和完善,逐步降低了各國保護國內產品和供應商的程度,減少了對外國產品和供應商的歧視,增加了政府采購透明度,建立了監督、磋商和爭端解決政府采購貿易的國際程序,它對規范世界政府采購規則具有重要意義。 
從全國政府采購的角度,我國加入GPA后的利弊參半。好處主要是能增強買方優勢,有利于在更寬廣范圍采購到性價比更高的產品和服務。尤其是通過對參加政府采購產品的嚴格規定,進口產品的售后服務可以更便利和更便宜。但是理論上的這種優勢要轉化成現實優勢,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政府采購參與者實際能力的快速提高;二是產品市場非壟斷,具有較強的競爭性。 
弊端則主要是隨著采購市場的放開,增加了向國外供應商的采購以及公開招標方式的使用比率,將不可避免地增加政府采購成本。如果不能有效降低中國政府和企業在與進口產品的生產競爭和價格談判中的劣勢,進口產品的價格仍將大大高于國內產品。GPA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在今后貨物和工程采購中,對國內外供應商采取平等的待遇,這必然限制了各級政府機構對產品品牌的選擇權力(尤其是選擇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方面),繼而出現購買了自己不想要的東西的現象。此外,加入GPA必然大大提高采購的交易成本,短期內總的采購成本很可能得不償失。當然,這種影響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評估。 
下面以華東地區某省信息類產品及服務的政府采購情況為例來分析: 
按照2008年某省集中采購目錄中有關信息類產品的分類,2008年該省信息類產品及服務的采購金額為26.69億元,占全部采購金額的4.43%,比例較小。其中,計算機的采購為11.38億元,占信息類產品采購的42.63%,隨后是網絡設備(5.49億元)、系統集成與網絡工程(4.23億元),這兩者合計占36.4%。而軟件和廣電影像設備采購金額分別為1.448億元、 2.045億元,分別占到信息類產品總額的5.43%與7.66%,所占份額較少。 
信息類產品當前較典型的如計算機,在政府此類采購中占據了最大的比重。而在2008年該省政府采購計算機產品中,來自中國內地的廠商品牌供應金額為5.8124億元,占總金額的51.08%,比例并不大。其中服務器采購方面,國外供應商供貨比例高達85.3%,國產品牌只有聯想和浪潮獲得的合同數較多。 
在該省目前的采購政策中,除了去年頒布的《關于認定某省第三批自主創新產品的通知》,再沒有更多保護國內供應商和“國貨”的具體政策法規。因此,若在加入GPA后,該省的信息類產品采購政策也不會受到太多的影響,反而可以借助融入國外成熟的政府采購市場的機會,更多地學習探討國外采購政策的制定過程與其如何發揮對本國產業的積極影響,然后能有針對性地為該省信息產業制定相應有利的采購政策法規。 
首先,在采購方式上,當前該省政府采購總金額中的83%已采用了公開招標的國際通行方式,再加上GPA所規定的另外兩種采購方式(邀請招標、單項采購)的使用,總體上該省目前采購程序與做法在90%以上已與GPA規則接軌,并沒有明顯違反WTO原則的特殊做法。因此,加入GPA后,該省目前對于信息類產品及服務的采購程序與做法不會受到實質的影響。 
其次,在目前的合同授予分布方面,根據該省財政廳的統計,2008年該省政府采購合同授予國內供應商的比例高達98%,而國外企業只拿到將近2%的合同份額。延伸到信息類產品及服務的采購方面,根據計算機等主要信息類產品的采購來源統計,估計此類產品的政府采購依然是國內供應商占據多數。 
具體來說,在微型計算機的采購合同方面,國內與國外品牌平分秋色,國內品牌占據的總金額份額略多,達到51%。而在服務器、存儲設備等方面,采購合同則基本上被國外供應商取得,如2008年服務器采購國外供應商就拿到超過85%的份額。 
因此,通過具體的信息類產品的采購來源分析,可以基本得出結論:國外供應商在信息類產品及服務的政府采購中已占據了較大的比重,加入GPA后,隨著國外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名正言順地享受到國民待遇,其在采購合同數份額中所占比重將在短期內不可避免地上升,但由于國外廠商已經在大量參與目前的政府采購,因而預計總體上不會對國內企業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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