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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路貨運超載 久治不愈應引起高度關注

2010-12-29 13:3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明文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所謂超載,即超過車輛的核定載重即是超載。   
    從2003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已多次對公路貨運超載問題進行了專項整治。但是超載現象到如今還是久治不愈,且超載勢頭還愈演愈烈,通過改裝限載5噸的貨車裝載15—20噸的貨物已是常事,限載20—30噸的貨車裝載近100噸的貨物也不是什么新鮮事了。   
    一、超載的原因及危害    
    究其公路貨運超載久治不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是對車主和貨主的禁超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   
    二是治超的措施不到位。由于利益的驅動,有關執法部門對超載車主或貨主只罰不卸載,罰了就放行,而車主或貨主認為超載罰點款還是有利可圖也就無所謂,這是造成超載久治不愈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因素。   
    三是目前公路貨運價格與運輸成本失衡,所以導致無車不超載。如不超載車主所獲利潤空間較小。   
    超載就像一個瘋狂的“公路殺手”,不斷危害著公路的壽命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一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頻發。據不完全統計,70%的交通事故和50%的群死群傷交通肇事均與超載有關,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如去年的9月8日早晨7至8時,北京六環路上由于貨運車輛超載導致剎車失靈,接連發生5起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   
    二是加劇了公路使用年限的縮短和路況質量的下降,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尤其是對正在改建的公路破壞性特大。例如:2009年8月8日凌晨5時許,湖南個體司機陳某駕駛滿載40余噸煤炭的大貨車(限載10噸,超載30噸),在廣東陽山縣將一危橋壓穿,司機賠償404萬元,并判入獄三年。按交通部門的設計要求,新建的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使用年限分別為20年和15年,由于超載,這些新建的公路有的使用不到兩三年就要開始維修了,大大增加了國家對公路的維修支出。   
    三是擾亂了公路貨運市場的正常秩序,引發了不正當的競爭。   
    二、治超的建議    
    根治公路貨運超載這一“頑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和經常性的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全國上下各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通力協作,同時還須完善相關治超的法律法規。   
    第一,要進一步加大治超的宣傳力度。每年對駕駛證的年檢時,公安交警部門對貨運駕駛員要進行禁超的宣傳教育,多講超載的危害性。   
    第二,要進一步完善公路貨運治超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查獲的公路貨運超載車輛,必須堅決執行先卸貨(不可拆散物體除外)后罰款后補費或只卸不罰的原則,一定要走出只罰不卸的怪圈。   
    第三,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對相關治超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只罰不卸載的執法行為,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當事人和相關的責任領導。   
    第四,對相關執法部門收取的治超罰款及有關費用,一律不搞分成,按隸屬關系全額上交國庫,作為公路維修基金。   
    第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貨運車輛的年檢要按程序認真辦理,對“大噸小標”的貨車和改裝車要嚴格審查,不合規的不得通過年檢、不許載貨上路。   
    第六,對目前貨運價格偏低的問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適時給予調控,出臺公路貨運指導價,使貨運價格趨向合理,使車主和貨主之間相應能獲得合理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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